一、司法鉴定证据不被采用的情形有哪些?
规定指出,鉴定意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1、鉴定机构不具备法定的资格和条件,或者鉴定事项超出本鉴定机构项目范围或者鉴定能力的;
2、鉴定人不具备法定的资格和条件、鉴定人不具有相关专业技术或者职称、鉴定人违反回避规定的;
3、鉴定程序、方法有错误的;
4、鉴定意见与证明对象没有关联的;
5、鉴定对象与送检材料、样本不一致的;
6、送检材料、样本来源不明或者确实被污染且不具备鉴定条件的;
7、违反有关鉴定特定标准的;
8、鉴定文书缺少签名、盖章的;
9、其他违反有关规定的情形。
规定明确,对鉴定意见有疑问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通知鉴定人出庭作证或者由其出具相关说明,也可以依法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二、司法鉴定机构的司法鉴定能作假吗?
原则上,司法鉴定机构的司法鉴定是不能够作假的,因为我国有相应的司法鉴定实行鉴定人负责制度,根据该项制度的规定,司法鉴定作假是要负法律责任的。但是不排除有人违反相关规定,导致司法鉴定的结果不真实。
参考法律条文: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
1、司法鉴定实行鉴定人负责制度。鉴定人应当独立进行鉴定,对鉴定意见负责并在鉴定书上签名或者盖章。多人参加的鉴定,对鉴定意见有不同意见的,应当注明。
2、鉴定人和鉴定机构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守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尊重科学,遵守技术操作规范。
3、鉴定人或者鉴定机构有违反本决定规定行为的,由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鉴定人或者鉴定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
(1)因严重不负责任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2)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骗取登记的;
(3)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拒绝出庭作证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十三条: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应当对鉴定过程进行实时记录并签名。记录可以采取笔记、录音、录像、拍照等方式。记录的内容应当真实、客观、准确、完整、清晰,记录的文本或者音像载体应当妥善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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