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批捕到宣判应当经过公安局侦查终结,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审判等法定程序。犯罪嫌疑人逮捕后,公安局应当进行调查取证,依法侦查,侦查终结就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这个期间一般是两个月的时间;检察院受到案件后审查起诉,这个阶段是一个月的时间;最后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法院依法审判需要一个月的时间。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第一百七十二条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第二百零八条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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