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男女平等”的原则,无论儿子还是女儿,不论已婚、未婚,在 继承 父母遗产时,都享有平等的权利。女儿为第一顺序 法定继承人 的,在处理已经出嫁的女儿的 继承权 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1)确认已出嫁女儿对父母的遗产享有 法定继承 权,但在确定其应分得遗产的份额时,应考虑该女儿对父母所尽义务的多少。 (2)女儿出嫁时,父母送给女儿的陪嫁或嫁妆属于赠与行为,不能冲抵其对父母遗产的继承份额。 (3)父母已死亡多年,遗产已经被其他 继承人 分割完毕后,已经出嫁多年的女儿再回家要求继承父母遗产的,应适用《 继承法 》以及《民法通则》中有关 诉讼时效 的规定处理。如果根据法律规定,出嫁女儿的请求已超过 诉讼时效期间 的,其继承权则不受法律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
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
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
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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