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清偿。所谓“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为共同生活、履行抚养、赡养义务、为生产经营等的需要而负的债务。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夫妻的共同财产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没有确定只归夫妻一方的财产和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的债务,应当用共同财产清偿,在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应首先清偿共同债务,清偿后的余额,由夫妻双方协商分割,如果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应在离婚时协商确定清偿责任,如果协商分割不成或协商确定清偿责任不成的,可诉请人民法院判决。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一、夫妻债务夫妻双方应当怎样承担
夫妻共同债务的承担方式如下:
1、在对外民事法律关系中,夫妻双方对共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离婚时,原夫妻共同生活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清偿不足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3、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债务应当用共同财产清偿。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应先清偿共同债务。清偿后的余额由夫妻双方协商分割;共同财产清偿不足的,应当在离婚时协议确定清偿责任。协商分割不成或者协商确定清偿责任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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