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犯罪预备
起于预备后、止于实行前、停顿因不能。
(一)犯罪预备的成立条件
1、主观上为了实行犯罪。
2、客观上实施了预备行为:准备工具、制造条件。
3、未能着手实行犯罪:预备行为未实施终了,因意外原因无法继续实施;预备行为已经终了,因意外原因无法进入实行阶段。
4、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着手实行犯罪。
(二)处罚原则:比照既遂,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1、原则上处罚预备犯,但存在处罚的例外,即只能将实质上值得处罚的犯罪预备作为犯罪处罚。
2、“比照既遂犯”中的既遂犯,应当是在违法性、有责性上与预备犯向前发展可能出现的既遂犯相同或相似的既遂犯,而非任何观念意义上的既遂犯。
3、加重犯的情况:只是量刑规则的加重犯,只能适用基本犯的法定刑,同时适用未遂犯的规定;实现加重结果的犯罪构成,应适用加重的法定刑,同时适用未遂犯的规定。
二、犯罪未遂
(一)犯罪未遂的处罚依据
客观的未遂论:我国刑法观点——行为在客观上具有法益侵害危险性。
1、行为危险说:行为所具有的侵害法益的危险性(行为无价值论)。
2、结果危险说:行为所造成的危险状态(结果无价值论,司考主流观点)。
3、综合的危险说:行为的危险与作为结果的危险(二元论)。
(二)犯罪未遂的成立条件
1、已经着手实行犯罪:行为对法益造成现实、紧迫、直接的危险。
2、犯罪未得逞:是犯罪未遂与犯罪既遂相区别的基本标志。
与目的实现与否无关:目的犯中的目的是否实现,原则上不影响犯罪既遂的成立。间接目的犯中的间接目的是否实现不影响既遂:拐卖妇女儿童罪、传播淫秽物品罪、敲诈勒索罪。未得逞不需要证明,只要已经着手但又没有既遂的,就属于未得逞。
侵害犯:发生了危险结果但无侵害结果时,才是未得逞。
抽象危险犯:用特定侵害结果替代了抽象危险的认定。如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罪要求的侵害结果是控制特定物,劫持航空器侵害结果是控制航线。
具体危险犯:如盗窃、抢夺危险物质罪以行为人控制危险物质替代危害公共安全的具体危险,只要发生替代结果为既遂,否则属于未得逞。
3、因意志以外的因素。
(三)犯罪未遂的类型
以实行行为是否实行终了为标准:实行终了的未遂与未实行终了的未遂,二者法益侵犯的程度不同,前者的侵害程度高于后者。以侵害结果有无为标准:没有侵害结果的未遂与存在侵害结果的未遂,并非构成要件意义上的侵害结果,后者侵害程度高于前者。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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