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红线外支出”是指在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建设用地边界外,即有关部门审批的项目规划外承建道路、公园、学校、绿化等设施发生支出。实践中的“红线外支出”主要体现为两种情况:
第一种是政府强行要求房地产企业在红线外为政府建设公共设施或其他工程作为招拍挂拿地时的附带条件(以下简称“第一种红线外支出”);
第二种是开发商为了提升红线内楼盘的品质及售价,在红线外自行建造道路、公园、学校、绿化等设施无偿移交给当地政府而发生的支出(以下简称“第二种红线外支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四十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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