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投案自首和认罪认罚都属于从轻或减轻情节,两者是可以同时适用的。自首立功认罪认罚的减刑标准是自首可减10%、立功可减20%、认罪认罚可减20%,有前述三种减刑情节的一般在刑期总和减去40%左右。
认罪认罚从宽与自首、坦白的区别
(一)适用条件不同
坦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未必符合认罪认罚的条件。坦白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动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但坦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未必愿意认罚。
自首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未必符合认罪认罚的条件,认罪认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也未必符合自首的条件。自首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但是认罪认罚并不要求自动投案,所以具有自首情节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虽然认罪,但未必认罚,他们完全可能只承认自己的犯罪事实,不同意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和法院的判决。
认罪认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既要认罪又要认罚。根据2019年10月24日两高三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的规定,“认罪”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承认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仅对个别事实情节提出异议,或者虽然对行为性质提出辩解但表示接受司法机关认定意见的,不影响“认罪”的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数罪,仅如实供述其中一罪或部分罪名事实的,全案不作“认罪”的认定,不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但对如实供述的部分,人民检察院可以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人民法院可以从宽处罚。“认罚”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愿意接受处罚。“认罚”,在侦查阶段表现为表示愿意接受处罚;在审查起诉阶段表现为接受人民检察院拟作出的起诉或不起诉决定,认可人民检察院的量刑建议,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在审判阶段表现为当庭确认自愿签署具结书,愿意接受刑罚处罚。自首和坦白只需要认罪即可,不必然要求认罚。
(二)开始时间不同
认罪认罚可贯穿于整个刑事诉讼阶段,包括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审判阶段,而自首和坦白只能开始于侦查阶段。自首要求犯罪嫌疑人在侦查机关未抓获其之前主动投案;坦白是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抓获到案后及时如实供述,一般应当是到案后立即供述。自首和坦白的从宽比例基本是固定的,认罪认罚从宽的比例根据开始阶段不同而不同。根据2020年6月24日湖北省公安国安检法司联合发布的《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施细则(试行)》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认罪认罚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减让基准刑的幅度分别为30%、20%、10%。
(三)认罪认罚具有独特的程序价值
认罪认罚明确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程序选择权。指导意见第七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程序选择权,不同意适用速裁程序、简易程序的,不影响认罚的认定。这体现了认罪认罚所具有的独特程序价值,这是自首、坦白制度所不具备的。
近10年来,我国刑事案件总量一直处于高位,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比例达到80%以上。在司法实践中,多数刑事案件因事实清楚、情节轻微,庭审过程中没有激烈的控辩对抗。若都按成本较高的普通程序审理,不但加剧“案多人少”的矛盾,也是对司法资源的极大浪费。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是中央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主要目标之一。在司法任务日益繁重,司法资源却总量有限的情况下,如何破解难题?世界各国通行做法就是对诉讼程序进行分类,对不同的案件进行繁简分流,实行简案快办、难案精办,这也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设计初衷之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六十八条 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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