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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重庆工伤死亡赔偿标准和计算方法?

2024-01-07 来源:世旅网

请参照以下标准计算:

1、丧葬补助金=重庆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

2、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

3、供养亲属抚恤金(发放对象: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包括配偶、其他亲属但各自计算比例不同。配偶=死亡职工本人月工资×40%

配偶外的其他亲属=死亡职工本人月工资×30%

如死亡职工的配偶或配偶外的其他亲属是孤寡老人或者孤儿,则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亲属有多人的可累加,但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职工因公死亡享受上述3项赔偿,但也有区分:

1、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上述

1、

2、3项待遇全部享有。

2、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享受上述第1项、第3项待遇,第2项则不能享受。

3、供养亲属抚恤金:可实行一次性支付或按月支付两种办法。一次性支付需由供养亲属本人或其监护人提出申请,与用人单位签订协议,终止工伤保险关系。一次性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计发办法为:

未满18周岁,且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遗属,以18周岁作为失去供养条件,以应按月发给的供养亲属抚恤金为标准计发;其他遗属以应按月发给的供养亲属抚恤金计算20年,但需扣除已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月份,5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周岁减发1年,但最低不少于10年,70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发。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第四十条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调整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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