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划拨土地每亩补偿7.5万元,被征收的非住宅以货币补偿方式进行补偿的,在约定时间内签约并腾空交出房屋的,按建筑物补偿总额10%的搬迁奖励。
根据补偿方案,国有出让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补偿标准按该宗地第一次出让取得的成本价的剩余使用年限余额给予补偿。如经多次转让或协商不成时,可由征收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共同委托或通过合法程序选定具有房地产评估资质的房地产机构进行评估,按土地评估价予以补偿。
而在国有划拨土地方面,市政公共基础设施用地的补偿,以75000元/亩的标准,填土费按30000元/亩计算;其他用地性质的土地,通过聘请具有土地评估资质的房地产机构进行评估,按评估价进行补偿。
据悉,此次被征收房屋的功能为非住宅,包括工业用房、仓库等,将给予补偿、奖励、停产停业损失及补助。其中工业厂房、仓库补偿方面,根据不同的结构、使用年限进行补偿,其中框架结构最高,每平方米补850元,水泥地面每平方米补100元。而在奖励方面,对在征收决定公告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约并按合同规定的时间腾空交出建筑物的非住宅,按建筑物补偿总额(不含搬迁费、停产停业损失等主体以外的补偿)10%的搬迁奖励。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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