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间万物,新陈代谢,自然规律,不可抗拒。幸我现时自强体健,思维清晰。虽年逾花甲,且耳聪目明,百疾全无。基于此,故本人将具有自主支配权限的,坐落在安义县城东门路58号,自建一栋砖混结构,占地面积为131.8平方米,三层楼房,底层的西向临街三间店面,按南北走向划为一、二、三店面顺序号的上述楼房产业,本着儿女都有瞻养义务和继承财产的权利原则,以示公平。故生前无偿分配给子女儿孙名下所有。以利后代继续维系在和谐愉快的气氛中工作与生活,免于本人百年之后而为上述产业另生枝节,伤害亲情,为此,特作以下分配。
1.第一号店面和全三楼分配给长孙余剑名下所有。
2.第二号店面和全二楼分配给二子余登能名下所有。
3.第三号店面分配给女儿余工女(即海妹)名下所有。
4.第一号店面南边楼梯为公共使用楼梯,不归个人所有。
5.房产证、土地使用证等合法证件,到时我会交付给二子余登能保管,日后拆除改建算行划分各自保管。
6.现行房租租金本人享有终生收取租金权限,不得争论。
7.以上分配儿女子孙均不得异议,且必须签字认可。
8.本遗憾一式三份,受分配者各执一份,永为依据。
立遗嘱人:熊长凤亲立
时于公元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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