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优胜劣汰的自然法则使一些企业在市场竞争中被淘汰出局。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下称《破产法》)实施以来,人民法院受理的破产案件日益增多。在这些破产案件中,有两个显著特征:一是破产申请绝大多数由债务人提出,债权人很少提出破产申请。二是债权的清偿率很低。出现了所谓的“假破产、真逃债”的破产欺诈现象。这一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滥用破产制度、严重损害债权人的现象,如任其发展下去,不仅会侵害广大民事交易主体的合法财产权,而且会损害整个市场交易的信用制度和市场交易安全,给整个市场经济运行带来不可估量的损失。因此,有必要分析破产逃债的成因、研究破产逃债问题的法律对策,以期完善企业破产法律制度,从而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一、破产逃债的成因分析
我国破产逃债现象之所以在一定时期内成为社会关注的一个问题,究其原因不是某一个因素导致的,而是由各种因素共同形成的一种“合力”。破产逃债问题主要由以下几个因素所致。
(一)法律的缺位
⒈没有界定破产时间。《破产法》对企业破产的时间没有明确的界定,从而客观上使债权人的损失被人为地扩大了。一般债权人(银行除外)难以通过正常渠道了解债务人的经营状况,不能及时运用破产手段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这就产生了一个问题,许多企业不是在企业资不抵债时即申请破产或采取保全措施,而是等到山穷水尽时才申请破产。就法院受理的破产案件看,破产企业一般都是负债累累,其债务几倍甚至几十倍于自有资产,其结果自然可以想象。
⒉债权人合法权益缺乏保障。保护债权人利益是社会制度和经济健康发展的基础。《破产法》首要的目标应该是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我国的《破产法》在这方面存在几点不足:第一,债权人会议享有的权利不充分,主要表现在没有要求法院撤换破产管理人(我国《破产法》称之为清算组)、决议破产管理人管理企业的基本原则的权利;第二,未设置监察委员会制度,没有设立代行债权人会议职权的监督常设机构,这一缺陷使债权人的利益保护受到削弱;第三,缺乏对破产财产的保护制度,自案件受理到破产宣告这段时间里,财产仍然由债务人掌握而没有临时管理人接管,而这段时间里,债务人最容易恶意转移财产。除此之外,《破产法》中还有一些规定也不利于债权人的权利保障,如规定,债权人“逾期未申报债权的,视为自动放弃债权”,[①]这是对债权人权利的不当剥夺,既不合理又不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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