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首页一房二卖所有权归属问题

一房二卖所有权归属问题

2024-04-27 来源:世旅网

1.出卖人先后与两个不同的买受人订立合同后,对后买受人履行了合同义务,办理了房产过户登记手续的,前一个购房者产生的是债权请求权,该债权请求权系一种对出卖人的请求给付,但是对房屋来说前一个购房者没有取得产权,所以应负返还房屋的义务。

2.出卖人将房屋售与前一个购房者签订合同并办理了产权过户登记之后,又与他人就同一房屋签订买卖合同。由开发商向后一个购房者承担信赖利益的赔偿。

3.二次买卖均未完成过户登记的处理。如果两个买卖合同都没有办理过户,法院会区别不同情况,予以合理的处理。

一、一房二卖纠纷

可以要求撤销买卖合同并要求赔偿。“一房二卖”情形下,未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的买受人仅对出卖人享有债权请求权,不能对抗已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的买受人依法取得物权的效力。

一房二卖,又称房屋的二重买卖,是出卖人先后或同时以两个买卖合同,将同一特定的房屋出卖给两个不同的买受人。房屋买卖合同关系成立后,房屋出卖人全面、正确地履行合同,是合同的效力最重要的表现,也是出卖人最主要的义务。

但在一房二卖情况下,由于标的物的特定性,一般而言,不可能出现出卖人同时履行两个合同的情况。也就是说,出卖人在履行了一个合同后,对另一合同的履行必然产生违约问题。

二、一房数卖中买受人权利顺序是什么

对于一房数卖的情况:如果买受人中有已经办理过户登记的,那么该买受人可以取得房屋所有权,其他买受人只能主张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如果都没有过户,那么就按照“先交付——先付款——先缔约”这种顺序来履行合同。同时,这一顺序有两个前提性条件:一是房屋买卖合同均有效;二是买受人都是善意的。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由一个部门统一负责房产管理和土地管理工作的,可以制作、颁发统一的房地产权证书,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将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的确认和变更,分别载入房地产权证书。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