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全年工资加上年终奖扣除基本扣除费用、三险一金、专项附加扣除费用后低于3.6万的人群,选择合并计税方式。当12个月工资合计+年终奖-基本费用扣除(60000)-三险一金-个人专项附加扣除≤0的情况下,并入综合所得,应纳税所得额小于0,应纳税额为0,即不需要纳税。而年终奖选择单独计税的,最低税率档,也要缴纳3%的税。当年薪(12个月工资合计)扣除基本费用扣除三险一金、专项附加扣除等扣除后大于0,且年终奖加上扣除以上费用后的年薪低于3.6万时,单独计税以及合并计税适用税率均为3%,但是年终奖单独计税的话,这部分速算扣除数低于合并计算的速算扣除数,所以合同计算。2、单独计税方式更适用于年终奖低于年薪(扣除基本费用扣除、三险一金、专项附加扣除),且两者合并后税率档变高的情形。此时,年薪部分应纳税所得额大于0,需要纳税,年终奖和年薪分开核算可以使得年终奖和年薪均适用较低的税率档。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二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一)工资、薪金所得;(二)劳务报酬所得;(三)稿酬所得;(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五)经营所得;(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七)财产租赁所得;(八)财产转让所得;(九)偶然所得。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取得前款第五项至第九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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