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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旅客运输损害赔偿规定

2022-03-24 来源:世旅网

法律主观:

铁路旅客运输损害主要是指国内铁路运输中的损害,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铁路运输中发生的旅客人身伤亡及其自带行李的损失。铁路旅客运输损害赔偿就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旅客运送期间发生的旅客人身伤亡及其自带行李的损失,运输企业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赔偿旅客的损失。实践中须注意把握以下两点:(1)旅客是指持有效乘车凭证乘车的人员和按照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免费乘车的儿童,以及经铁路运输企业同意,根据铁路货物运输合同,随车护送货物的人。(2)旅客运送期间是指自旅客经剪票进站始至到达行程终点出站时止。其中,旅客在候车室内的时间不包括在内。

法律客观:

《关于审理铁路运输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实际损失的赔偿范围
铁路法第十七条中的“实际损失”,是指因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导致货物、包裹、行李实际价值的损失。
铁路运输企业按照实际损失赔偿时,对灭失、短少的货物、包裹、行李,按照其实际价值赔偿;对变质、污染、损坏降低原有价值的货物、包裹、行李,可按照其受损前后实际价值的差额或者加工、修复费用赔偿。
货物、包裹、行李的赔偿价值按照托运时的实际价值计算。实际价值中未包含已支付的铁路运杂费、包装费、保险费、短途搬运费等费用的,按照损失部分的比例加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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