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属于,诉讼费应计入管理费用。诉讼费是一项企业统一负担的组织管理生产的费用,不是一种非日常活动导致的“损失”。
管理费用是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为组织和管理生产经营活动而发生的各种费用。包括的具体项目有:企业董事会和行政管理部门在企业经营管理中发生的,或者应当由企业统一负担的公司经费、工会经费、待业保险费、劳动保险费、董事会费、聘请中介机构费、咨询费、诉讼费、业务招待费、办公费、差旅费、邮电费、绿化费、管理人员工资及福利费等。
营业外支出是指企业发生的与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支出。1包括1非货币性资产交换1损失、1债务重组损失1、1公益性捐赠1支出、1非常损失1、1盘亏1损失等。
法律依据: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附录规定:
1、“管理费用”科目核算企业为组织和管理企业生产经营所发生的管理费用,包括企业在筹建期间内发生的开办费、董事会和行政管理部门在企业的经营管理中发生的或者应由企业统一负担的公司经费(包括行政管理部门职工工资及福利费、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摊销、办公费和差旅费等)、工会经费、董事会费(包括董事会成员津贴、会议费和差旅费等)、聘请中介机构费、咨询费(含顾问费)、诉讼费、业务招待费、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技术转让费、矿产资源补偿费、研究费用、排污费等。
2、“营业外支出”科目核算企业发生的各项营业外支出(直接计入当期损益的损失),包括非流动资产处置损失、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损失、债务重组损失、公益性捐赠支出、非常损失、盘亏损失等。
3、《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对损失和利得的概念作出了规范。
(1)利得是指由企业非日常活动所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流入。
(2)损失是指由企业非日常活动所发生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减少的、与向所有者分配利润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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