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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长期不分红股东该怎么办?

2020-05-19 来源:世旅网

上市公司长期不分红股东应该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具体分配方案的有效决议,依照分配方案向人民法院请求公司分配利润。股东依法享有分红权,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

一、公司法股东有哪些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和第四十二条规定,股东享有的权利有:

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股权转让的预先取得收益可以追偿吗

股权转让后先前利益可否追偿一般而言,股权转让之前的股东权利由原股东享有,股权转让以后的股东权利由新股东享有。

股东是否有权主张转让之前的利润要看公司在股权转让前是否有作分配利润,是否作出了分红决议。

如果股东在转让股权之前股东会已经确定分配股利,但实际还没有兑现,那么,原股东享有利润分配给付请求权。

从性质上说,公司一旦决定向股东分红,公司与股东之间就形成了债权债务关系,股东请求公司分红就是合法的。

如果在股权转让之前并未经股东会决议分配利润,则无论在股权转让前是否实际存在利润,原股东则不能对先前利益进行追偿。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十四条

股东提交载明具体分配方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有效决议,请求公司分配利润,公司拒绝分配利润且其关于无法执行决议的抗辩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公司按照决议载明的具体分配方案向股东分配利润。

第十五条

股东未提交载明具体分配方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请求公司分配利润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但违反法律规定滥用股东权利导致公司不分配利润,给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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