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事逃逸处理流程: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交通事故现场痕迹、遗留物等线索,及时启动调查方案,安排拦截和调查。通过向社会公告等方式,要求调查、举报交通事故逃逸车辆或者侦破线索。《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三十二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管辖区域和道路情况,制定交通事故逃逸案件调查方案。交通事故逃逸案件发生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交通事故现场痕迹、遗留物等线索,及时启动调查方案,安排拦截和调查。第三十三条案发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通过发布调查通知、向社会公告等方式,要求调查举报交通事故逃逸车辆或者侦破线索。发出调查通知或者向社会公告时,应当提供交通事故逃逸案件的基本事实、交通事故逃逸车辆的情况、特点和方向。第三十四条接到调查通知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立即安排拦截或者调查。发现交通事故逃逸车辆或者嫌疑车辆的,应当扣留,依法传唤与调查通事故逃逸人或者与调查通报告一致的嫌疑人,并及时将有关情况通知案发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第三十五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查获交通事故逃逸车辆后,应当按照原范围发出撤销调查通知。第三十六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查交通事故逃逸案件期间,交通事故逃逸案件受害人及其家属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询问案件调查情况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告知。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三十三条
交通警察勘查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应当按照有关法规和标准的规定,拍摄现场照片,绘制现场图,及时提取、采集与案件有关的痕迹、物证等,制作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勘查过程中发现当事人涉嫌利用交通工具实施其他犯罪的,应当妥善保护犯罪现场和证据,控制犯罪嫌疑人,并立即报告公安机关主管部门。发生一次死亡三人以上事故的,应当进行现场摄像,必要时可以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参加现场勘验、检查。现场图、现场勘查笔录应当由参加勘查的交通警察、当事人和见证人签名。当事人、见证人拒绝签名或者无法签名以及无见证人的,应当记录在案。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三十四条
痕迹、物证等证据可能因时间、地点、气象等原因导致改变、毁损、灭失的,交通警察应当及时固定、提取或者保全。对涉嫌饮酒或者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驾驶车辆的人员,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及时抽血或者提取尿样等检材,送交有检验鉴定资质的机构进行检验。车辆驾驶人员当场死亡的,应当及时抽血检验。不具备抽血条件的,应当由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出具证明。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三十五条
交通警察应当核查当事人的身份证件、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等。对交通肇事嫌疑人可以依法传唤。对在现场发现的交通肇事嫌疑人,经出示《人民警察证》,可以口头传唤,并在询问笔录中注明嫌疑人到案经过、到案时间和离开时间。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三十六条
勘查事故现场完毕后,交通警察应当清点并登记现场遗留物品,迅速组织清理现场,尽快恢复交通。现场遗留物品能够当场发还的,应当当场发还并做记录;当场无法确定所有人的,应当登记,并妥善保管,待所有人确定后,及时发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交通事故报警后,应当立即派交通警察赶赴现场,先组织抢救受伤人员,并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交通。交通警察应当对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收集证据;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但是应当妥善保管,以备核查。对当事人的生理、精神状况等专业性较强的检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委托专门机构进行鉴定。鉴定结论应当由鉴定人签名。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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