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首页法人行为的构成包括的要件

法人行为的构成包括的要件

2024-03-19 来源:世旅网

法人侵权行为的构成应当包括以下要件

(一)必须具有法人工作人员执行其职务的行为作为被法律承认的民事活动主体,法人行为都将产生法律上的效果。因为法人意志的实现都是通过其工作人员实现的,所以也只有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才是产生法人责任的前提和基础。另外,从法理上说,法律所直接规范的是法律主体的行为,只有行为才能对社会、对他人产生影响,也只有行为才能成为法律评判的对象。如果没有法人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无论如何都不能要求法人承担侵权责任。

(二)法人工作人员执行职务行为造成损害事实是否具有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是确定法人侵权责任的第一步,在此基础上还要看执行职务的行为是否造成了他人损害。有损害才有救济,如果一个人的行为没有造成任何单位和个人的损害,显然不能要求其承担责任。当然,与一般侵权行为一样,此处的损害应当作更为广义的理解,既包括物质的损害,也包括经济的损害;既包括有形的损害,也包括无形的损害;既包括已经产生的损害,也包括将要产生的损害。需要说明,在行为人的行为对他人造成危险时,传统侵权法也认为此种危险构成法律意义上的损害,允许受害人提起要求消除危险之诉,以避免自身遭受损害。

(三)工作人员主观上具有故意或者过失在侵权行为法的归责原则中,过错责任原则是基本原则,此外还有无过错责任原则与公平责任原则。法人侵权行为究采用何种归责原则,理论上向有争议。但分析这些争议我们发现,其实学者们讨论的并非同一问题。如有学者认为,法人的过错是通过法人的工作人员的过错体现的,因而工作人员的过错即法人的过错,法人承担的是过错责任。但有学者认为,法人侵权责任构成要件中的主观过错,是指法人本身的过错。这种过错的内容,主要是指法人对于选任、监督、管理其工作人员上的过错。按照此种观点,法人因选任、监督、管理过错致使其工作人员侵害他人权利的,法人应承担过错责任。笔者认为,所谓归责原则即责任承担者承担责任的依据。在法人侵权责任中,责任主体是法人,其承担责任的根据是其工作人员因过错造成了他人损害。无论法人在选任、监督、管理其工作人员上是否存在过错,法人都应当就其工作人员的过错承担责任。对于承担责任的法人而言,我们应当采取的是无过错责任。至于法人在选任、监督、管理上是否具有过错,只是划分法人与其工作人员责任的根据。

(四)工作人员职务行为与损害事实具有因果关系所谓因果关系即要求法人工作人员履行职务的行为与造成他人的损害之间具有因果联系。我们认为,此种因果关系不是主观设想的,而应当是客观存在的。对于因果关系是否存在的认定应当坚持适当条件原则,而不应当采取严格的必然因果关系标准。这是因为,一方面采用严格的必然因果关系标准不利于受害人权益的保护,另一方面采用相当因果关系不会冤枉使行为人,因为行为人主观过错具有最终归责的意义,在考虑因果关系之后还要考虑行为人是否具有主观过错。应当明确,此处所谓的因果关系是指法人工作人员执行职务行为与受害人所受伤害之间的因果关系。有学者认为,法人侵权行为中的因果关系是指法人组织对工作人员的选任、监督、管理行为与他人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这是错误的,因为在对侵权行为进行的考察中,我们应当从受害人所受伤害出发,寻找与其伤害最为接近的行为原因,而不应当跳过直接行为人,去寻找诱发行为人行为人的原因。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