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工程总承包合同一般采用书面形式订立总价合同。双方订立的工程总承包合同釆用固定总价合同形式,除发包人确认的工程变更、价格调整和索赔款项外,合同价格一般不做调整。
一、建筑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主要有哪几种
【法律依据】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规定,建筑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主要以下几种:1、固定总价合同的合同价固定总价就是按商定的总价承包工程。2、按量计价合同的合同价按量计价合同以工程量清单和单价表为计算包价的依据。3、单价合同的合同价在没有施工详图就需开工,或虽有施工图而对工程的某些条件尚不完全清楚的情况下,既不能比较精确地计算工程量,又要避免凭运气而使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任何一方承担过大的风险,采用单价合同是比较适宜的。在实践中,这种承包方式可细分为3种:(1)按分部分项工程单价承包(2)按最终产品单价承包(3)按总价投标和决标,按单价结算工程价款4、成本加酬金合同的合同价这种承包方式的基本特点是按工程实际发生的成本(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其他直接费和施工管理费以及各项独立费,但不包括承包企业的总管理费和应缴税金),加上商定的总管理费和利润,来确定工程总造价。
二、包干价合同里的实际工程量增加
看合同约定。合同约定了量差的调整方式,应执行合同约定。若合同没有约定,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规定。发包人应对工程量的准确性负责,应按实际验收合同的工程量调整。注意必须是验收合同的工程量,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量增加的,一般不能调增工程量。增加工程量后价格是否调整,仍然要依据合同约定。如合同没有约定,就需要双方协商,参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计价规范》相关规定调整
三、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有哪些人
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确定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由此可以推出,质量责任主体包括:承包人、勘察人、设计人等等,与建设工程质量相关的施工人或者是工作人员。需要注意对外的责任人是承包人。
法律依据:《建筑法》第十五条
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应当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民法典》第七百八十八条
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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