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一个公司宣告破产,或者被其它收购、规定营业期限届满、公司内部分立解散,或者由于一些业务经营方式不规范被依法责令关闭,这时公司可以申请注销,吊销营业。那么一个的流程该如何走呢?第一步:清算公司不论是何性质的清算,均应当按照以下步骤展开:
1、成立清算组。
2、展开清算工作。清算组自成立之日起接管公司,开展以下业务:接管公司财产、了结公司未了业务、收取债权、清理债务、分配剩馀财产、注销公司法人资格并吊销营业执照。
3、通知申报债权
4、提出清算方案。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拟定提出清算方案,报股东会讨论通过或者主管机关确认。在清算进行完以后,才能进行注销。第二步:
1、注销公司国、登记证
2、到公司主管工商局办理,一般所需资料包括: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公司股东会决议、公司原始档案、到工商局领取表格。(具体需要的文件可以直接咨询所在的工商管理部门)
3、然后进行登报公告(登报45日后在去注销公司),注意:注销登报公告需要到当地市级公开发行报刊办理。
4、登报45日后,再次到工商局办理注销申请。
5、最后要记得去质监局注销代码证。至此,公司注销完毕。最后提醒一点,财产分配次序是:支付清算费用-》发放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清缴税款-》清还债务-》分配。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二条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一百八十三条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一百八十五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一百八十八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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