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征地农民可根据自己的年龄来进行选择,年纪轻(45周岁以下),建议选择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年纪偏大(45周岁以上),建议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年纪偏大人员如果选择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根据桂人社函〔2015〕70号文规定,不允许往前追补缴足15年,只能往后逐年缴费缴足15年。如参保人被征地时50周岁,那么按现行政策需往后逐年缴足15年后(即65岁)才能领取待遇;如参保人被征地时55周岁,那么按现行政策需往后逐年缴足15年后(即70岁)才能领取待遇。具体情况可在办理参保手续时,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社会保险经办人员详细咨询。
一、退休人员取暖费发放标准
1、2020年9月30日前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且已办理离退休、退职手续的人员;
2、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解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历史遗留问题的意见》(宁政发〔2010〕10号)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领取待遇的人员;
3、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鼓励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的意见》(宁政发〔2014〕49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政策的通知》(宁政规发〔2020〕6号)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领取待遇的人员。
取暖费补贴发放标准:
1、已参保离休人员(含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和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已完成移交地方管理的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比照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发放标准发放,低于4193元的按4193元标准执行。
2、已参保退休、退职人员(含六十年代精简退职领取生活费人员),按照2019年度全区企业参保退休人员月平均养老金3443元确定,2010年以来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增加的人均750元取暖费补贴继续保留,共计4193元。
3、解决历史遗留和被征地农民参加职工养老保险领取待遇的人员,按照2019年度领取待遇人员月平均养老金1880元确定,2010年以来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增加的人均750元的取暖费补贴继续保留,按参保退休、退职人员人均月养老金净增额197元增加,共计2827元。
二、征地养老保险补缴政策
一、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参保对象
政府统一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导致失去全部或部分土地的农民。
二、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缴纳年龄
1、男不满45周岁、女不满40周岁,从参保之日按规定缴费;
2、男满45周岁不满60周岁、女满40周岁不满55周岁的,从男满45周岁、女满40周岁时补缴;
3、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的,一次性足额补缴15年后可以申请领取基本养老金。
4、男超过60周岁、女超过55周岁的,年龄每增加1年,补缴额度可相应减免1500元,累计减免不超过1.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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