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情况拒交物业费合法:
1.对于不在业主缴纳范围内的,可以拒绝缴纳;
2.服务质量过差在物业管理公司合同承诺或书面允诺过、服务质量却不合要求的前提下可以拒绝缴纳;
3.提供未约定或未经业主同意的服务时,业主有权拒交。
4.逾期交房,配套设施不达标;
5.房屋出租由承租人缴纳。
1.物业服务企业拒不提供物业服务或提供的服务存在巨大瑕疵。物业服务的范围是非常广泛的,包括但不限于房屋管理、公共设施维修、保洁、绿化、停车等,而且是需要持续提供服务。如果业主能拿出有力证据证明物业未提供服务或服务严重不到位,全体业主可以不缴纳物业费。这里需要提醒一下,业主提供的证据,是可以证明物业服务企业构成根本违约的才行;
2.逾期交房期间的物业费不用交。司法实践中常常以“交钥匙”作为房屋的交付标志。如果你所购买的新房,开发商未按购房合同约定期限“交钥匙”,这期间产生的物业费,业主有权不交;
3.物业私自规定的物业费业主可以不缴纳。根据《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直白点说,业主应该缴纳的物业费其实都应该清清楚楚体现在物业服务合同中。业主判断物业费是否合理也应该以物业服务合同为准。最近几年,很多物业公司都会在购房者签订购房合同时签订一份空白的物业服务合同,里面会设置一些“特约服务”等增值服务,提高物业费。根据法律法规,这都是违法行为,这些费用业主都可以不用缴纳;
4.将房屋出租时约定由承租人缴纳物业费。这没有什么好解释的,租房合同里明确说明物业费由租客缴纳的,业主可以不用再交物业费。但是如果租客不按时缴纳物业费,而且无正当理由,这时候需要业主缴纳物业费;
5.配套实施不达标,可减免物业费。《民法典》规定,业主可以有权要求减免部分物业费,减免部分应由开发商来承担。业主可以等到设施齐全达标之后再交物业费。打个比方,某楼盘交付和宣传大相径庭,业主通过合理途径判定开发商违约,并限期整改。在整改期间,开发商应该减免相应的物业费。
法律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二)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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