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中村改造和棚户区改造的区别在于性质和拆迁补偿。棚户区改造房不可过户,需持满五年后办理相关手续方可自由买卖过户。棚户区改造房属于安置房性质,需缴纳土地出让金和契税等税费后方可办理商品房产证。棚户区改造由政府公司负责拆迁补偿和土地供应。项目完成后,国土资源部门依法组织土地供应。
法律分析
城中村改造和棚户区改造的区别有性质不同以及拆迁补偿不同。棚户区改造房不可以办理过户,需要被安置人持住房满五年之后,办理完相关手续之后才可以自由买卖过户。
一、城中村改造和棚户区改造的区别有哪些
棚户区改造与城中村改造拆迁补偿的区别有:
1.性质不同:
棚户区,指城市建成区仍然存在的、属于棚户区性质的区域。其范围内,既有国有土地性质的房屋,也有集体土地性质的房屋。
城中村,它的土地使用权性质为集体土地,居民户籍是农村户口。
2.拆迁补偿差异:
因棚户区位于城市规划区内,所以不论是国有土地上的房屋,还是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在实践中,往往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的标准,进行补偿。
城中村的建筑,大多建设在自家的宅基地上,有着完整的土地使用权和部分房屋产权。其在城中村改造项目中,其村民往往能够得到较多的补偿。方式依各地的不同,可有:产权置换、货币补偿及二者结合三种。
二、棚户区改造房可以过户吗
棚户区改造房不可以办理过户,这类房屋土地属于安置房性质,被安置人持住房满五年之后,缴纳房主名义的土地出让金和契税等税费,办理下原房主名义正规商品房的房产证,契税证,土地证之后,此时住房为正规商品房,就可以自由买卖过户。
三、棚户区改造房有什么特点
1.政府棚户区改造公司根据棚户区改造项目立项批准文件,申请土地使用权划拨,由国土资源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将收回的土地使用权划拨给棚户区改造公司。
2.划拨土地使用权经批准后,区人民政府负责调度资金组织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实行资金封闭运行。
3.项目拆迁安置补偿完毕后,由棚户区改造公司申请,国土资源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依法组织土地供应。
4.因特殊原因未能完成拆迁需要提前进行土地出让或确需进行捆绑出让的项目,由区人民政府制定实施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采取生地出让或捆绑方式出让,由国土资源部门依法组织出让。
结语
棚户区改造与城中村改造在性质和拆迁补偿方面存在差异。棚户区改造房不可办理过户,需持有房屋五年后办理相关手续,方可自由买卖。棚户区改造与城中村改造的区别包括:性质不同,拆迁补偿不同。棚户区改造属于城市建成区内仍存在的棚户区,包括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的房屋;城中村改造则是集体土地上的建筑,居民户籍为农村户口。拆迁补偿方面,棚户区改造按照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补偿标准进行补偿,而城中村改造根据不同地区采取产权置换、货币补偿或二者结合的方式进行补偿。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章 补 偿 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章 补 偿 第二十一条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章 补 偿 第二十七条 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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