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其发生性行为或者奸淫幼女的行为。判断与妇女发生性关系是否违背妇女的意志,要结合性关系发生的时间、周围环境、妇女的性格、体质等各种因素进行综合分析,不能将妇女抗拒作为违背其意愿的唯一要件。对于有的被害妇女由于害怕等原因而不敢反抗、失去反抗能力的,也应认定是违背了妇女的真实意愿。同无责任能力的妇女发生性关系的,由于这些妇女无法正常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愿,因此无论其是否"同意",均构成强奸妇女罪。本罪的犯罪一般是男子,教唆、帮助男子强奸妇女的女子,也可以成为强奸的共犯。注意强奸行为被其他犯罪所包容的情形:在拐卖妇女的犯罪过程中,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强奸行为被拐卖妇女罪所包容适用更重的法定刑。奸淫幼女,是指与不满14 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即构成壁奸罪。构成本罪应具有两个要件:1. 被害人必须是不满14月岁的劲女;2.必须具有奸淫幼女的行为。不论行为人采用什么手段,也不论幼女是否同意,只要与幼女发生了性关系,就构成本罪依照本款的规定,奸淫不满14 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刑法修正案(十一)》进一步规定了奸淫不满10周岁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可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对方是不满14 周岁的幼女,而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对于不满12周岁的被害人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对于已满12周岁不满14 周岁的被害人,从其身体发育状孔、言谈举止、衣着特征、生活作息规律等观察可能是幼女,而实施折淫等性侵害行为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以金钱财物等方式引诱幼女与自己发生性关系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物女被他人强迫卖淫而仍与其发生性关系的,均以强奸罪论处。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四)二人以上轮奸的;(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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