缓刑,全称暂缓量刑,也称为缓量刑,是指对触犯刑律,经法定程序确认已构成犯罪.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人,先行宣告定罪,暂不执行所判处的刑罚。缓刑由特定的考察机构在一定的考验期限内对罪犯进行考察,并根据罪犯在考验期间内的表现,依法决定是否适用具体刑罚的一种制度。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缓期执行期满后有3种情况。
1、试验期满,被宣告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如果没有重新犯罪或者被发现犯罪的话,原判决的刑罚就不会被执行,有关机宣布。
2、在考验期内,被判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犯了新罪,或者在判刑之前发现有其他罪行没有判刑,那么就应该撤销缓刑,对新犯罪或者新发现的罪行作出判决,将前罪和后罪所判刑的处罚,根据刑法第69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处罚。
3、试用期内,如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管规定,或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应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决。综上,缓刑三年后是否需要服刑,这需要看在这三年间的具体表现,在这如果表现不好或重新犯罪,往往就会被加重刑期,同时也有可能直接被关押。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六条 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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