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有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独立适用附加刑的情形,可以取保候审;但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犯罪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审;对累犯、犯罪集团的主犯,以自伤自残逃避侦查的犯罪嫌疑人,危害国家安全、暴力犯罪以及其他严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也不得取保候审。
法律分析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等共四种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相反,对于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嫌疑人,以及其他犯罪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审;对累犯、犯罪集团的主犯,以自伤自残办法逃避侦查的犯罪嫌疑人,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暴力犯罪,以及其他严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审。
拓展延伸
取保候审资格的限制条件是什么?
取保候审资格的限制条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犯罪嫌疑人在刑事诉讼中必须具备一定的社会关系和居住固定地,以确保其不会逃避司法追究。其次,犯罪嫌疑人不能具备再次危害社会安全的风险,如涉及重大暴力犯罪、恐怖主义活动等。此外,犯罪嫌疑人的个人背景、犯罪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也会被考虑。最后,取保候审还需要考虑公共利益和社会稳定等因素。总之,取保候审资格的限制条件是为了平衡个人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确保刑事诉讼的公正进行。
结语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犯罪嫌疑人的取保候审资格有一定限制条件。这些条件包括犯罪嫌疑人必须具备一定的社会关系和居住固定地,同时不能具备再次危害社会安全的风险。此外,个人背景、犯罪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也会被考虑。取保候审的限制条件的制定旨在平衡个人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确保刑事诉讼的公正进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五十一条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自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自诉人承担。
第七十九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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