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服务证应去户口所在地社区办理。办理流程如下:
1、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应当到女方工作单位(无工作单位的到户籍所在地居民、村民委员会)领取生育服务证;
2、填写夫妻双方基本情况后,由双方工作单位(无工作单位的由户籍所在地居民、村民委员会)签署意见并盖章;
3、由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并对生育服务证统一登记、编号、加盖公章后,交由当事人保存。
生育服务证办理所需要的材料如下:
1、申请人持本人一寸近期照片两张、户口簿、身份证;
2、已婚的应持结婚证,已生育的持生育服务证、落实节育措施证明、查环查孕证明;
3、政策外生育的,需持社会抚养费征收收据等证件,带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申请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
国家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关于再生育子女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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