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供投案自首的对象有:
(1)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
(2)其所在单位;
(3)城乡基层组织;
(4)以上单位的有关负责人员。
一、列入自动投案的标准有哪些
确定为自动投案的标准:罪行未被司法机关发觉前经司法机关盘问教育主动交待罪行的;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犯罪人向公安、检察、审判机关、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其他有关负责人员直接投案的;犯罪人委托他人代为投案或以电信投案的。
二、自首量刑一般都有哪些原则
自首量刑的一般原则:
一、主要根据犯罪事实,犯罪人自首可以结束对社会的持续危害,但对社会的损害不会因自首而消除。犯罪人自首,只表明对自己犯罪行的态度,不会改变原来的犯罪事实。因此,法官在决定量刑自首的犯罪分子时,必须以犯罪事实为主要依据;
二、具体考虑自首情况:
1、自首的时间;
2、自首的原因及动机;
3、告知罪行;
4、犯罪分子是否主动表现;
三、可供自首的地方:
1、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
2、其所在单位;
3、城乡基层组织;
4、上述单位相关负责人。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但部分犯人自首后依然有判处死刑的可能。如果对自首后的犯罪嫌疑人过于普遍地从宽处罚会产生弊病,与预防犯罪的目的相悖,尤其是对社会危害大的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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