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判处死刑的罪名包括:
放火罪,破坏交通工具罪,劫持航空器罪,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生产、销售假药罪;故意杀人罪,强奸罪,故意伤害罪,绑架罪,拐卖妇女、儿童罪,抢劫罪,组织越狱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贪污罪,战时违抗命令罪,隐瞒、谎报军情罪,投降罪,战时临阵脱逃罪,军人叛逃罪,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罪,盗窃、抢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罪,非法出卖、转让武器装备罪,战时残害居民、掠夺居民财物罪。
死刑也称为极刑、处决、生命刑。是世界上最古老的刑罚之一,指行刑者基于法律所赋予的权力,结束一个犯人的生命。死刑是刑法学中的重要概念之一,也作为一种刑罚普遍存在于各国刑法体系中。因为生命的宝贵性和不可再生性,成为刑罚体系中最为严厉的刑罚方法,故又被称为极刑。遭受这种剥夺生命的判决的有关犯人通常都犯了严重罪行。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五十条 【死缓变更】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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