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员工无过错时不可任意解雇。派遣单位与员工的劳动合同不能单方面变更,退回员工是派遣单位的违约行为。劳务派遣是一种将员工派遣到用工单位的新型用工形式,具有分离雇佣和使用的特征。如果用工单位无故解除合同,派遣员工可要求赔偿,按工作年限计算。劳务派遣员工有权利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法律分析
劳务派遣员工无过错的,是不可以随意被辞退的。
派遣单位和派遣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有被派单位和派遣期限的规定,如果用工单位将派遣员工退回,对派遣单位来讲,是变更与派遣员工的劳动合同的行为,而劳动合同是不能单方面变更的。因此,退回本身就是派遣单位的违约行为,是不被许可的。
劳动派遣是指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并将劳动者派遣到用工单位,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的指挥、监督下从事劳动的新型用工形式。劳务派遣具有如下特征:劳动者的雇佣和使用相分离,这是劳务派遣的最本质特征。劳务派遣关系中存在三个主体:劳务派遣单位,劳动者,实际用工单位。劳务派遣关系中存在一组合同。其中一个是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合同,另一个是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之间的劳务派遣协议。
如果用工单位无故解除与派遣员工的合同的,那么派遣员工是可以要求用工单位进行赔偿的,可以先与其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以申请劳动仲裁的。赔偿可以按照工作年限进行要求的,工作每满一年,要求赔偿一个月的工资,不满半年的,赔偿半个月,半年以上不满一年的,按照一年计算。
所以,如果劳务派遣员工的合法权益遭受到侵害的,是可以使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的。
结语
劳务派遣员工无过错的,是不可以随意被辞退的。根据劳动合同的规定,派遣单位将派遣员工退回是违约行为,不被许可。劳务派遣是一种新型用工形式,劳务派遣关系中存在劳务派遣单位、劳动者和实际用工单位,其中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合同以及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之间的劳务派遣协议。如果用工单位无故解除与派遣员工的合同,派遣员工有权要求赔偿,可以通过协商或劳动仲裁来解决。因此,劳务派遣员工可以使用法律手段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三条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和与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载明或者约定的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的劳动报酬应当符合前款规定。
第六十五条被派遣劳动者可以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与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被派遣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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