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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运货物海关管理规定

2020-11-18 来源:世旅网

法律分析:办理直接退运手续的进口货物已向海关申报的,当事人应当向海关提交《进口货物直接退运表》,先行办理报关单或者转关单删除手续。货物进境后、办结海关放行手续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货物所在地海关办理直接退运手续:

(一)因为国家贸易管理政策调整,收货人无法提供相关证件的;

(二)属于错发、误卸或者溢卸货物,能够提供发货人或者承运人书面证明文书的;

(三)收发货人双方协商一致同意退运,能够提供双方同意退运的书面证明文书的;

(四)有关贸易发生纠纷,能够提供已生效的法院判决书、仲裁机构仲裁决定书或者无争议的有效货物所有权凭证的;

(五)货物残损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能够提供相关检验证明文书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直接退运管理办法》 第三条 货物进境后、办结海关放行手续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货物所在地海关办理直接退运手续:(一)因为国家贸易管理政策调整,收货人无法提供相关证件的;(二)属于错发、误卸或者溢卸货物,能够提供发货人或者承运人书面证明文书的;(三)收发货人双方协商一致同意退运,能够提供双方同意退运的书面证明文书的;(四)有关贸易发生纠纷,能够提供已生效的法院判决书、仲裁机构仲裁决定书或者无争议的有效货物所有权凭证的;(五)货物残损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能够提供相关检验证明文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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