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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公示公开法规

2022-05-02 来源:世旅网

法律分析:公示的内容包括原批准的规划设计方案通知书、总平面图(影印件)及各项规划指标。拟变更的规划设计方案总平面图、各项规划指标以及变更的原因。公示的地点可以选择在项目建设地点、项目销售地点或其他易于征求意见人意见的显著位置。 规划设计方案公示由开发建设单位进行组织,建设工程所在区(县)规划分局进行监督和指导。公示的组织者负责收集公示意见,每一户(房屋产权人和承租单位公房的住户)和每一单位享有一次投票权。个人意见应签署姓名,单位意见应加盖单位公章。公示的时间不得少于,公示的全过程要经建设工程所在地公证部门进行公证。公示意见是规划设计方案调整的重要依据,受影响利益人“同意”或“弃权”意见超过的,开发建设单位持经公证部门公证的公示结果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调整已经批准的居住区规划设计方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四十二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作出规划许可。

第四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确需变更的,必须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变更内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通报同级土地主管部门并公示。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报有关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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