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则房屋的增值部分也是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房屋是一方用个人财产全款购买的,那增值部分也属于个人财产。如果房屋是一方婚前出首付,登记在自己名下,婚后还贷款的,则婚后还贷部分和还贷的升值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需要分割。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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