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除了应该偿付监理费用外,还有责任创造条件促使监理工程师更有效地进行工作。因此,监理服务合同还应规定出业主应承担的义务。在正常情况下,业主应提供项目建设所需要的法律、资金和保险等服务。当监理单位需要各种合同中规定的工作数据和资料时,业主要迅速地想法提供,或者指定有关承包商提供。在有些监理委托合同中,业主可能同意提供以下条件:
1)监理人员的现场办公用房;
2)包括交通运输工具、检测、试验设施在内的有关设备;
3)提供在监理工程师指导下工作的工作人员;
4)对国际性项目,协助办理海关或签证手续。
一般来说,在合同中还应该有业主的承诺,即提供超出监理单位可以控制的、紧急情况下的费用补偿或其他帮助。业主应在限定的时间内审查和批复监理单位提出的任何与项目有关的报告书、计划和技术说明书以及其他信函文件。
(7)维护监理工程师利益的条款
在委托合同中除了有关费用和补偿条款外,还应明确规定出某些维护监理工程师利益的条款。这些条款通常有:
1)关于附加的工作。凡因改变工作范围而委托的附加工作,应确定所支付的附加费用标准。
2)不应列入服务范围的内容。有时必须在合同中明确服务的范围不包括的哪些内容。
3)工作延期。合同中要明确规定由于非人为的意外原因,或由于业主的行为造成工作延误,监理工程师所应受到的保护。
4)业主引起的失误。合同中应明确规定由于业主未能按合同及时提供资料、信息或其他服务而造成了额外的支出,应当由业主承担,监理工程师对此不负责任。
5)业主的批复。由于业主工作方面的拖拉,对监理工程师的报告、信函等要求批复的书面材料造成延期,监理工程师不承担责任。
6)终止和结束。合同中任何授予业主终止合同权力的条款,都应该同时包括监理工程师的工作所投入的费用和终止合同所造成的损失给予合理补偿的条款。
(8)维护业主利益的条款
业主聘请监理工程师的最根本目的,就是要在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能够保证得到监理工程师的服务。所以,在监理委托合同中要明确规定出某些维护业主利益的条款。这些条款通常有:
l)进度表。注明各部分工作完成的日期,或附有工作进度的计划方案。
2)保险。为了保障业主利益,可以要求监理单位进行某种类型的保险。或者向业主提供类似的保障。
3)工作分配权。在未经业主许可或批准的情况下,监理工程师不得把合同或合同的一部分工作分包给别的公司。
4)授权范围。即明确规定监理工程师行使权力不得超越这个范围。
5)终止合同。当业主认为监理工程师所做的工作不能令人满意时、或项目合同遭到任意破坏时,业主有权终止合同。
6)关于工作人员。监理单位必须提供足够的能够胜任工作的工作人员,他们大多数应是专职人员。对任何人员的工作或行为,如果不能令人满意,就应调离他们的工作。
7)各种记录和技术资料。在监理工程师整个工作期间。必须作好完整的记录并建立技术档案资料,以便随时可以提供清楚、详细的记录资料。
8)报告。在工程建设的各个阶段,监理工程师要定期同业主报告阶段情况和月、季、年进度报告。
(9)一般规定
比较规范的委托合同都包括一般规定的条款,有些是用以确定签约各方的权力;有些则涉及一旦发生修改合同、终止合同,或出现紧急情况的处理程序。在国际性合同中常常包括不可抗力的条款。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