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首页刑事案件中止审理条件

刑事案件中止审理条件

2020-03-21 来源:世旅网

一、刑事案件中止审理的条件

1、案件的审理必须以另一案件结论为根据的。必须以其他刑事案件结论为依据的,其他刑事案件未审结,应中止审理本案,我国台湾地区对此有明确规定,笔者认为可借鉴。

2、自诉人死亡待继承人参加诉讼的。我国民诉法规定,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可以中止诉讼。笔者认为,这值得刑事自诉制度借鉴。自诉人死亡的,应征求其继承人的意见是否愿意代表自诉人参加诉讼,如果需要时间较长的,可对这段期间应用中止审理制度。

3、法律适用问题需要送请有权机关做出解释或确认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1条规定,案件涉及法律适用问题,需要送请有权机关做出解释或确认的,可以中止诉讼。有学者认为,刑事诉讼法的中止程序也可借鉴。我们认为,该情形如果确实耗费时间太长,适用中止审理也未尝不可。

4、刑事和解。刑事和解是近年来新兴的刑事纠纷解决模式。由于刑事和解需要的时间可能较长,且被害人及被告人都同意才能进行和解,推迟这类案件的审理不会影响当事人的诉讼利益(即使影响,也是当事人自愿接受的),所以,我们认为可以中止审理。

5、个人事务。有学者认为,被告人因个人事务如升学、准备参加重要的商业谈判等无法正常参加诉讼的,经批准,可以中止诉讼。对此,笔者不太认同。诚然,法外容情,但遇到前述情况可更改开庭日期,不应中止审理。因为处理这些事项所需要时间不长,也正是由于其紧急性才允许因此而更改开庭日期。

还需要明确的一个问题是,案件具备了中止事由并不必须中止审理呢。现有证据足以证明被告人无罪或应当免除刑罚的,可以进行缺席审判。这样没有实际侵犯被告人的诉讼权益,却可以提高审理效率。但对于判决为定罪免罚情形的,应允许当事人将“缺席审判”作为申诉理由要求启动审判监督程序。

二、终止审理与中止审理的不同

1、原因不同。终止审理缘于审理中出现不应当或者不需要继续进行的情形,而中止审理则是因为出现了使得案件无法继续审理的不可抗拒的情况;

2、法律后果不同。中止审理只是暂停诉讼活动,一旦中止原因消失,即应恢复审理,而终止审理后,诉讼即告终结,不再恢复。

三、民事诉讼法关于中止审理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

(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