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首页医疗事故认定的法律依据与相关要求

医疗事故认定的法律依据与相关要求

2023-09-06 来源:世旅网

医疗事故责任主体、过错行为和赔偿责任的规定。医疗事故责任主体包括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行为人需具备相应资格。医务人员应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尽到诊疗义务。医疗机构有过错的情形包括违规行为、隐匿或拒绝提供病历资料。医疗事故需有直接因果关系。患者可向医疗机构及相关方请求赔偿。

法律分析

1、医疗事故的行为人必须有诊疗护理工作中的过失。包括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药品、消毒产品、医疗器械不存在缺陷、输入合格的血液等;

2、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的情形:(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

3、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之间,必须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否则不能认定为医疗事故。如果在发生多因一果的情况下,必须具体分析各自原因与作用,慎重判定。

4、医疗事故的行为人,必须是经过考核和卫生行政机关批准或承认,取得相应资格的各级各类卫生技术人员。因诊疗护理工作乃是群体性的活动,有时构成医疗事故的行为人,也可以是从事医疗管理、后勤服务等工作人员。

参考法条:《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

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

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条因药品、消毒产品、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

结语

医疗事故责任的确认主要依据患者与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之间的过失关系。医务人员应当向患者详细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并取得其明确同意。医疗机构未尽到义务或违反相关规定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在诊疗活动中,若存在药品、消毒产品、医疗器械缺陷或输入不合格血液等问题,患者可以向相关责任方请求赔偿。医疗事故的责任认定需具备直接因果关系,并综合考虑各方因素。因此,在处理医疗事故时,应审慎判定各方责任。

法律依据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章 医疗事故的预防与处置 第九条 严禁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或者抢夺病历资料。

第十四条 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卫生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卫生服务。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