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瑕疵出资的责任有:补充清偿的责任;将需要的出资补全;承担出资违约的责任;有可能被股东名单除名;不能享受股东的权益等责任。瑕疵出资指出资人违反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未足额出资或出资的财产权利有瑕疵,不包括根本未出资和履行出资义务后的抽逃出资行为。在瑕疵出资的状态下,出资人能否享有权利,享有的权利是否为公司法意义上的股东权利,其是否具有可让予性,我国公司法未予以明确规定,给司法实务造成很大的混乱。
一、瑕疵出资的类型有哪些
根据资本瑕疵原因的不同,我们可以把公司资本瑕疵划分为如下几种类型:
1、出资虚假瑕疵,指股东于公司设立之时根本没有出资却声明已经出资,致使公司实际无任何实收资本而设立并有违该国法律规定的情形。此系最为严重的资本瑕疵情形,多数国家将此视为犯罪予以严惩。
2、出资不足瑕疵,对于出资不足的瑕疵,可以理解为股东只足额缴纳了第一期出资,而以后各期均未交纳或只缴纳了部分,而导致公司注册资本不实。这是由于规定了分期缴纳制度而出现的新情况。
3、出资价值瑕疵,是指实物、权利等出资的评估价值,高于评估对象实际价值之情形。
4、出资权利瑕疵,是指用于出资的有形或无形财产的所有权、使用权等存在着权利上的瑕疵,如已出卖他人或已抵押他人等。
5、出资形式瑕疵,是指以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出资形式进行出资的情形。如法国《商事公司法》第38条第2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之股份原则上不得以技艺出资方式认购;再如我国《民法典》第27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股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由是,违反以上规定的其它形式的出资,便构成出资形式瑕疵。
6、出资比例瑕疵,是指公司的货币出资金额比例低于法律规定的最低比例。在我国为30%。《民法典》第27条第3款规定: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股份有限公司适用该款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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