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南阳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需要什么材料
1、企业法人代表和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一份
2、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一份
3、申请报告一份
4、种畜禽生产质量管理制度(包括动物卫生防疫、饲养管理、兽药管理、消毒、无害化处理、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饲料及添加剂管理)1份
5、畜牧技术人员学历证明或资格证明一份
6、种畜禽品种来源证明一份
7、种畜禽选育方案(种公猪站、家禽人工授精站及孵化场除外)一份
8、在群种公畜系谱档案一份
9、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一份
10、场区平面图一份
11、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意见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回执或者豁免证明1份
12、三年持证期内种畜禽生产经营情况总结报告(新办场除外)一份
二、南阳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从事种畜禽生产经营或者生产商品代仔畜、雏禽的单位、个人,应当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申请取得生产家畜卵子、冷冻精液、胚胎等遗传材料的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六十个工作日内依法决定是否发给生产经营许可证。其他种畜禽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发放,具体审核发放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规定。”
2.《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河南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核发放办法的通知》(豫政办〔2017〕150号)
第七条:“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核发放实行分级管理。”第八条:“申请取得生产家畜卵子、冷冻精液、胚胎等遗传材料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申请人向省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第九条:“申请取得畜禽原种场、保种场或者地方畜禽遗传资源场、一级良种扩繁场,配套系的曾祖代场、祖代场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申请人向省辖市或者省直管县(市)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条:“申请取得二级良种扩繁场、配套系的父母代场、种公猪站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申请人向县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申请人生产地址在省直管县(市)的,直接报省直管县(市)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一条:“申请取得家畜人工授精(配种)站及专门从事禽蛋孵化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申请人向县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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