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起诉状
原告:陕西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陕西省*市*路*大厦*座*室。
法定代表人:赵某某,职务:总经理。
联系电话:18**********.
第一被告:西安某二手车经销有限公司。
地址:西安市*区*寨*庄*区*号。
法定代表人:宋某 ,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联系电话:02*-********,18*********。
第二被告:宋某,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住西安市*区*小区*号楼*层*室,身份证号:61****************。
联系电话:13*********,13*********。
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328936.7元及逾期利息66446.83元(暂计至2015年7月2日);
2、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全部承担。
事实与理由:
第二被告系第一被告股东兼法定代表人,2014年6月8日,因第一被告尚在设立之中,故第二被告与原告签订了一份《工程装修承包合同》,合同中约定,原告承包*寨工业园车行即第一被告营业场所装修工程。依据当时的工程设计图纸计算的预算价为1246781元,经优惠后的合同造价为120万元,如被告要求增加或减少工程项目,工程总造价相应增减;工人及材料进场一周内,被告支付合同总造价40%,工期过半,再支付合同总造价40%,工程完工7日内,付足到工程总造价的97%。若出现被告不能按期付工程进度款,供材料未按时到位或提出设计图纸修改等情形之一,工期相应顺延。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约定于2014年6月9日正式进场施工,施工过程中,被告就工程设计图纸进行了多次变更,工程于2014年8月20日竣工,第一被告也于2014年8月26日投入营业使用。该工程合同预算价为120万元,增项部分造价为1135172.7元,减项部分价值为106236元,工程决算总价为2228936.7元。2014年6月14日至2014年8月20日,第一被告股东惠某某、方某某累计向原告支付工程进度款90万元,合同期间被告并未按约定支付进度款,目前仍欠原告工程款1328936.7元。2014年10月,原告向被告直接送达了决算书,被告并未提出异议,原告于2015年6月5日再次向被告邮寄送达了工程总价决算书。原告多次找两被告要求支付工程款,但两被告均置之不理,不予支付。
基于以上事实,原告认为,在第一被告设立期间,第二被告与原告为建设营业场所而签订的《工程装修承包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该合同合法有效。被告拒不履行付款义务的行为,属于严重违约。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依照相关法律之规定,依法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如所述。
此致
西安市*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陕西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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