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介绍了如何区分强奸与通奸以及相关规定。强奸是指违背被害人的意愿,使用暴力的非法手段,强制与被害人进行性行为,属于违法犯罪行为;而通奸指有配偶的男性或女性违背各自夫妻忠实义务与他人发生性关系的行为。一般情况下,通奸不是犯罪,因为我国的《刑法》及相关的法律中没有对通奸作出定罪的规定。强奸罪是暴力的,情节严重的犯罪,对于强奸罪法律还规定了法定刑。
法律分析
一、如何区分强奸与通奸?
1、法律标准:
强奸:违反国家法律。
2、道德观念:
通奸:违反道德准则。
通奸:不违反国家法律
2、定义不同:
强奸:是一种违背被害人的意愿,使用暴力的非法手段,强制与被害人进行性行为,属于违法犯罪行为。
通奸:指有配偶的男性或女性违背各自夫妻忠实义务与他人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3、行为不同:
强奸:是一种被动接受的行为。
通奸:是两个人之间自愿的行为。
一般情况下,通奸不是犯罪,因为我国的《刑法》及相关的法律中没有对通奸作出定罪的规定。
通奸的出处:
最早关于通奸罪的说法见于《尚书》:
“男女不以义交者,其刑宫。”
对通奸者处以宫刑,那是生不如死的惩罚。春秋时代,诸侯各国公卿大夫贵族之间私通淫辟事件层出不穷,甚至常有尊卑亲属等行为。
公元前407年,魏国李悝以“淫奢逾制”极力主张用刑罚加以制裁,他在《法经》中规定了杂律一篇,内有“夫有二妻则诛,妻有外夫则宫,曰淫禁。”
二、相关规定
(一)犯强奸罪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1、强奸妇女情节恶劣的;
2、强奸妇女多人的;
3、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4、二人以上轮奸的;
5、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司法实践中看,强奸罪中“情节特别严重”的,一般有下面几种:
1、强奸妇女手段残酷的;
2、强奸妇女多人或者多次的;
3、轮奸妇女尤其是轮奸的首要分子;
4、因强奸妇女或者奸淫引起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以及其他严重后果的;
5、在公共场所劫持并强奸妇女的;
6、多次利用淫秽物品、跳黑灯舞等手段引诱女青年,进行强奸,在社会上造成很坏影响,极大危害的。
强奸罪是暴力的,情节严重的犯罪,对于强奸罪法律还规定了法定刑,如果强奸的行为人实施了多次强奸的行为,或者有奸淫未成年人的情况的,属于情节非常恶劣,可能判死刑,无期等严重刑罚。
拓展延伸
强奸与通奸是两种不同的性侵行为,它们的定义和区分在法律上有着严格的区别。
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强奸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性交或者与妇女性交,或者奸淫幼女的行为。而通奸则是指已婚或者已定婚的男女,未经对方同意,与其他已婚或者已定婚的男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从定义上看,强奸强调的是违背妇女意志和强制性交的行为,而通奸则强调的是已婚或者已定婚的男女之间的自愿性关系。但是,在实践中,这两种行为的具体区分需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法律规定来认定。
另外,强奸和通奸在定罪和量刑上也有所区别。对于强奸罪,我国《刑法》规定,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而通奸则一般被视为民事违法行为,不认为是犯罪行为。
在司法审判中,强奸和通奸的区分需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法律规定来进行认定。对于这两种行为,我们应该依法惩处,保护受害人的权益,维护社会公正和公平。
结语
强奸与通奸虽有相似之处,但本质不同。强奸是违背被害意愿的非法手段,使用暴力强制进行性行为,属于违法犯罪行为;而通奸是两个人之间自愿的行为。一般情况下,通奸不是犯罪,因为我国的《刑法》及相关的法律中没有对通奸作出定罪的规定。但通奸仍然有严重的道德和法律风险,建议夫妻双方要坚守忠实义务,不要违背道德和法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第二百三十七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猥亵儿童多人或者多次的;
(二)聚众猥亵儿童的,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情节恶劣的;
(三)造成儿童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四)猥亵手段恶劣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第二百四十八条 监狱、拘留所、看守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对被监管人进行殴打或者体罚虐待,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监管人员指使被监管人殴打或者体罚虐待其他被监管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第二百三十六条之一 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该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有前款行为,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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