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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管合同还是借用合同

2020-10-07 来源:世旅网

[案情]

2001年12月,原告娄某购买一台旧的东方红医疗器械厂生产的200mAX线机,价款4800元。2002年4月因原告房屋出租给他人居住,X线机需搬迁,原告即与邻居被告朱某口头协商请求允许将X线机搬运至其家放入院内。被告家的院落有前后门,除被告家人居住外,前面房屋还长期出租给他人居住。稍后,原告找人将该X光机(各组成部分拆开)搬运到被告朱某家院中,放置在平房的廊檐之下。同年9月原告娄某准备出售X线机,到被告家中取X线机时,发现该机的中立柱不见了,即询问被告朱某,被告称其不知其下落。原告遂主张属保管合同关系,起诉要求被告返还立柱或赔偿损失。被告朱某则辩解:原告只是见我家院中有空地,要求允许其放置物品,并没有让我保管,其堆放物品时也没有告诉我有哪些物件,我没有义务替其保管,所以不承担保管责任。

[争议]

本案有两种不同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原告虽然没有直接要求被告保管物品,但其要求放置物品的行为本身,就蕴含着保管的意思,而被告同意存放的行为,也就是答应保管,否则没有被告保管所带来的安全性,原告就不会把物品放在被告家中。故此,本案应该属于保管合同关系。

另一种意见认为,保管意味着准许存放,但是准予存放却不一定就是保管关系。本案的原告意思表示很清楚,就是借用被告具有一定安全性的场地,而被告的意思也很明确,同意放置,所以应属借用合同关系。被告朱某对存放物有不得动用、毁损的不作为义务,而不负有代为保管的积极义务。然而因借用的场地在被告的控制之下,所以朱某除了负担提供场地的合同义务之外,还应对放置的财物负有附带看护的责任,但这种责任并不是基于保管合同的保管义务,而是基于借用场所合同产生的附随义务。也就是因为这一点才容易将其误认为是保管合同。

[评析]

不同的定性将导致被告承担不同的责任,保管合同加重了被告的责任,不符合民间互助行为的特性,也不利于鼓励相互照顾、互助的善良风俗。笔者赞同后一种意见。

关于合同的性质判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复(1996)16号司法解释的规定,其依据是合同的内容。合同的内容是双方当事人一致的意思表示,所以对本案合同性质的认定,必须考察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首先,从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内容来看,因原告的物品比较庞大,需要占用被告的场地,给被告带来不便,所以原告请求时只是谈院子里的空地能否给存放X线机,而不是提出保管的要求,即意思表示主要是借用被告家的空地。其次,从原告在作出借用场地意思表示时,其选择的相对方来看,原告必须考虑相对方的条件有三点:其一是相对人拥有的场所需能容下仪器;其二是与相对人有一定的交情,对方应该能给其便利;其三是场所需具有一定的安全性。场地如果不具备安全性,原告就不会选择该地点存放物品,但是该场所的安全性应该是来自场所的本身特征,如坚固性、封闭性,非公众性等,而不是来自他人的专门保管行为。当然存放场所内或者附近有人居住也是其安全性大小的一个因素。再次,从被告朱某承诺内容来看,也仅是同意存放,而没有说是替原告保管。况且,这种借用场所存放物品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相当普遍,例如同住一栋楼房,一家允许另一家在其车库内存放车辆,显然借用人只是看中车库本身的安全性,而不是期望车库所有人的保管行为。最后,从X线机的存放交付情况来看,交付时,被告朱某不在现场,是原告找人将该X光机直接搬运到被告家院中,放置于平房的廊檐之下,完全符合借用的特征,若是保管至少被告在交付时应该在场,应该清点物品。

从上述四点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原告意思表示的侧重点是请求给与存放,而不是侧重于保管,其只是寄安全希望于院落的自身封闭性安全,并不是期翼被告的保管行为。保管就意味着准予存放,但却不能从给予存放而直接推出就是同意保管,所以笔者的认为双方当事人真实、一致的意思表示应该是借用场所存放物品,而不是保管财物的协议,所以本案应该属于借用合同关系。

作者:崔永峰

单位: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

一、跟物业打官司怎么胜诉

跟物业打官司如何胜诉也是需要看多方面的因素而具体解决的,业主和物业出现矛盾,可以通过法律的途径来解决,如果起诉物业公司,要胜诉,要先看具体的事由。如果是关于保管财物导致丢失的,我们可以以此为例来分析:

业主与物业形成的是无偿保管合同关系,在无偿保管合同中,如果物业能举证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可以不承担赔偿责任。而按你所说,物业预见到安全隐患只是口头通知但没有在能采取实际行动消除隐患的情况下采取必要行动,应当是有重大过错,你可以将物业承认“他们认识到了隐患、但只做了口头通知”的话录下来作为证据。

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打官司步骤如下:

1、起诉与受理,当事人指定物业公司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应在接到起诉状后7日内作出立案或裁定不予受理的决定;

2、审理,法院根据不同情形,进行不同审理程序;

3、辩论;

4、调解或判决;

5、执行,当事人必须履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打官司对于发生利害冲突的双方来说,他们到官府或长官那里去告状,请求裁决是非,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的活动,或者因为被人告到官府或者长官那里同对方争论辩白,以维护自己的正当利益的活动。

诉讼的构成具体如下:

1、要有法院参加,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行使审判权。法院以外的机关、组织或个人裁决争议,都不是诉讼,不具有诉讼的效力;

2、要有控告方和被告方的同时参加,仅有告状指控的一方,没有被指控的对象,或者只有被控的一方,没有指控的一方,法院不可能立案审理,因而也不构成诉讼;

3、要有通过起诉提起诉讼解决的问题,这在法律上称之为诉讼请求,即原告起诉时提出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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