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知名商标与著名商标的区别如下:
1、定义不同。知名商标一般是指在本地范围内商标所有人拥有的,在本地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注册商标;著名商标指在一定地域范围内较有知名度的商标品牌;
2、认定机构不同,知名商标是由地级市工商局认定的,而著名商标是由省工商局认定的;
3、认定标准不同。知名商标的认定标准包括企业综合效益好、在相关公众中有较高的知名度、消费者投诉率低、近三年内无违法经营行为等,而著名商标的认定标准包括主要经济指标在省内同行业或者国内同类产品中名列前茅、商标注册人有健全的商标使用、保护和管理措施等。
一、知名商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该商标注册人为本市范围内依法设立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
2、该商标经核准注册且自核准之日起使用期满二年;
3、该商标所指商品质量优良、稳定,有良好的信誉,在相关公众中具有较高的知名度;
4、该商标所指商品的销售额、纳税额、利润、市场占有率等主要经济指标在本市同类商品中领先;
5、该商标注册人有严格的商标使用、保护和管理制度;
6、该商标注册人未发生过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及其它违反有关商标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二、著名商标申请的流程如下:
1、申请。申请认定省著名商标,应向省会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申请,由该局商标管理处具体负责申请的受理工作。申请人申请著名商标时,应填写《省著名商标认定申请表》,提供有关材料,并提供近几年的有效证明文件;
2、推荐。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受理申请后,认为符合省著名商标认定条件的,签署推荐意见后向省著名商标认定委员会推荐;认为不符合认定条件的,不予推荐,并通知申请人;
3、认定。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组织设立省著名商标认定委员会,负责本省著名商标的认定工作。认定为省著名商标的,由省工商局颁发《省著名商标证书》,并予以公告;未予认定的,由省工商局退回材料并书面说明理由;
4、延续。著名商标的有效期为几年,有效期满需保留“省著名商标”称号的,商标所有人应在其著名商标有效期届满前几个月提出延续申请,延续申请的提起和审查适用该著名商标的初次认定程序。
综上所述,知名商标与著名商标的区别在于定义不同、认定机构不同、认定标准不同。申请知名商标,由申请人递交申请;从商标注册下来的日期开始,需连续使用满3年,并且长期有效,其商标不可产生争议;需要符合知名商标的标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十四条 驰名商标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作为处理涉及商标案件需要认定的事实进行认定。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二)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
(三)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
(四)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
(五)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在商标注册审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商标违法案件过程中,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十三条规定主张权利的,商标局根据审查、处理案件的需要,可以对商标驰名情况作出认定。
在商标争议处理过程中,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十三条规定主张权利的,商标评审委员会根据处理案件的需要,可以对商标驰名情况作出认定。
在商标民事、行政案件审理过程中,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十三条规定主张权利的,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人民法院根据审理案件的需要,可以对商标驰名情况作出认定。
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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