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在工伤赔偿案件的仲裁程序中,员工需要提供的证据包括:身份证明、合同、证明工伤的医疗鉴定意见、工资收入证明等。同时,企业亦需要提供相关证据,如工伤事故调查报告、劳动保护设施检查记录等。关于证据的举证责任,应遵循如下原则:具有证据的一方应当提供证据;没有证据的一方需要说明其没有证据的原因;对于有争议的证据,双方均需提供。值得注意的是,事实与证据是不同的概念,仲裁员应当根据事实来推断证据的价值,不能仅仅根据证据的数量、形式等因素作出判断。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制度和劳动保护制度。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八条 工伤保险基金的使用范围:征集和归集所有用人单位支付的基本保险费和补充保险费;支付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和服务支出。
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对其诉讼请求的事实、证据责任归属有异议的,由诉讼当事人举证。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 劳动者主张工伤的,应当提供以下证据:(一)工伤发生前的身体检查证明和所患疾病的诊疗证明;(二)工伤发生时点和工伤原因的证明;(三)现场勘验、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和其他能够证明工伤的材料。用人单位就工伤发生和原因应当提供相关的调查材料和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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