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名称变更的办理程序,具体如下:
1、持相关材料向工商局窗口提出申请,经受理审查员初审通过,开具受理通知书或申请材料接收单;
2、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并出具登记决定通知书;
3、申请人凭登记决定通知书到发照窗口换发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
申请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书;
2、申请人资格文件、自然人身份证明;
3、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相关文件;
4、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章程或者合伙企业合伙协议;
5、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综上所述,市场主体只能登记一个名称,经登记的市场主体名称受法律保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市场主体变更登记事项,应当自作出变更决议、决定或者法定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市场主体变更登记事项属于依法须经批准的,申请人应当在批准文件有效期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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