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这些资源或商业秘密投靠我公司竞争对手或自己单独开设同类公司。
五、不从事、不帮助别人从事与我公司有竞争关系的业务;不利用职务或工作之便,侵占公司利益。
六、在公司任职期间,必须遵守公司规定的任何成文或不成文的保密规章、制度,履行与其工作岗位相应的保密职责。公司的保密规章、制度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之处,亦应本着谨慎、诚实的态度,采取任何必要、合理的措施,维护其于任职期间知悉或者持有的任何属于公司或者虽属于第三方但公司承诺有保密义务的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以保持其机密性。 八、离职之后仍对其在公司任职期间接触、知悉的属于公司或者虽属于第三方但公司承诺有保密义务的技术秘密和其他商业秘密信息,承担如同任职期间一样的保密义务和不擅自使用有关秘密信息的义务,无论因何种原因离职。离职后承担保密义务的期限为自离职之日3年内 。本人认可,公司在支付给员工工资报酬时,已考虑了离职后需要承担的保密义务,故而无须在员工离职时另外支付保密费。
九、员工承诺,其在公司任职期间,非经公司事先同意,不在与公司生产、经营同类产品或提供同类服务的其他企业、事业公司、社会团体内担任任何职务。
十、因工作需要员工必须持有或保管的一切记录着公司秘密信息的文件、资料、图表、笔记、报告、信件、传真、磁带、磁盘、仪器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载体,均归公司所有,而无论这些秘密信息有无商业上的价值。
十一、员工离职或者公司提出解聘要求时,员工须返还全部属于公司的财物,包括记载着公司秘密信息的一切载体。 十二、本合同提及的技术秘密,包括但不限于:技术方案、营销设计、管理方案、配方、工艺流程图纸、技术指标、计算机软件、数据库、公司记录等等。本承诺书提及的其他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客户名单、行销计划、采购资料、定价政策、财务资料等等。
十三、本人于公司任职期间发生下述行为的,公司有权追究本人责任:
1、误导客户:向客户提供虚假资料或误导性的宣传说明,或曲意解释规则、售后规则,或擅自修改、变更合同或资料、私自篡改或曲意解释产品说明书内容,夸大或进行虚假承诺,向客户隐瞒风险事实、不正当影响客户意向选择;
2、代签名:在合同及各项正式文件等公司规定需客户本人亲笔签名的相关资料,非客户本人亲笔签名、代客户签名或唆使他人代客户签名;
3、以公司名义修改或变更合同条款,签订、变更、废除任何合约、款项;
4、提供虚假客户资料,如假学历、假身份证明、假担保、隐瞒或伪造等行为;
5、参与商业欺诈:擅自以甲方名义签发、修改、变更合同条款或与客户签订附加合约;串通客户欺骗公司等行为。 十五、因本合同而引起的纠纷,如果协商解决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提交长春市仲裁委员会仲裁。
十六、如员工违反本承诺书任一条款,应当一次性向公司支付其年收入30倍的违约金 ;无论违约金给付与否,公司均有权不经预告立即解除与我的聘用关系。
十八、本承诺书自本人入职签字之日起生效。本承诺书解释权归公司人事部门。 承 诺 人: 身份证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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