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周血缘伦理的形成和历史影响
作者:孔润年
来源:《人文杂志》2008年第03期
内容提要
血缘伦理就是以血缘亲情为核心和基础而形成的道德思想文化。它形成于西周时期,并对儒家伦理和中国历史都产生了很大影响,直至当代社会仍可见其踪迹。这也成为中国伦理文化有别于西方伦理文化的一个重要特征。血缘情感伦理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人性的自然和自发要求,在历史上也有过积极作用,但同时也留下了不少弊端,特别是与民主、法制社会中的理性精神存在深刻矛盾。
关键词 西周 血缘伦理 儒家伦理 当代影响
〔中图分类号〕B82-05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447-662X(2008)03-0034-
一、西周血缘伦理的形成
西周文化作为中国传统儒家文化的源头,重视以德配天、敬德保民、明德慎罚,崇尚礼乐教化与社会和谐,是典型的血缘伦理文化。所谓血缘伦理,就是以血缘亲情为核心和基础而形成的道德思想文化。周人是在对于宇宙自然秩序和人类自身生息繁衍之血缘秩序理解认同的基础上,抽象出社会伦理秩序和政治秩序的建构原则的。“西周社会政治秩序的建构,是通过维新的方式,对氏族组织进行改造,血缘宗法的原理与精神直接作为国家政治的原理与精神,将家、族的内在机制结构化、制度化为国家机制,从而形成父权、族权、政权的三权合一、三位一体以及家国同质、家国一体的伦理政治之范式,巩固了西周的统治。”(注:赵炜:《西周社会政治秩序的伦理建构》,《华北电力大学学报》2003年第2期。)周人很重视祭祀天帝和祖先,其中对祖先的祭祀活动就是创造血缘伦理观念的重要载体。以血缘亲情为基础的伦理观念本属于私德范畴,后因周人取得政治上的统治权而被扩展为公德范畴,甚至被政治化为意识形态和建立宗法制度的精神依托。
西周初期,为了巩固统治秩序和有效管理广大统治区,建立了一套完备的宗法制度。按照宗法制度,宗族中有大宗小宗之分,周王自称是上帝的长子,因而是天下的大宗,同姓诸侯,则为小宗。诸侯在封国内是大宗,卿大夫则为小宗。而卿大夫又是所在采邑内的大宗。无论周王位、诸侯国君位以至卿大夫位,都由嫡长子世袭,这样贵族的嫡长子(宗子)就总是不同等级的大宗。大宗不仅享有对宗族成员的统治权,而且享有政治上的特权,因为宗法系统上的等级和政治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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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级是一致的。周王在宗法上是天下的大宗,在政治上是同姓诸侯的共主,所以,周王与诸侯构成双重关系:一方面,从政治上说,周王是各地诸侯的共主;一方面,从宗族礼俗上说,作为小宗的诸侯必须尊从周王这个大宗。“西周的宗法伦理制度不仅适用于周室同姓贵族,也适用于周朝分封的异姓贵族即宗盟。由于西周实行同姓不婚的制度,因此,通过婚姻关系可以将异姓诸侯联结起来,结成甥舅关系。西周将同姓不婚的习俗,发展为以法律强制维护的礼制和社会规范。周朝凡同姓不问远近亲疏,或相隔几代,均不通婚姻。贵族们力图通过婚姻关系的血缘纽带,与异姓贵族建立宗法伦理关系,来加强和他们之间的联结”(注:王玉亮:《漫谈西周宗法伦理下的社会格局及其法律影响》,《廊坊师范学院学报》2003年第1期。)。
周人还基于宗法伦理关系建立了“礼”这种社会规范。礼制的精神实质是依据人伦血缘关系确立个体在社会伦理生活和政治生活中尊卑贵贱的身份及地位,使等级秩序具有先天的、神圣而不可解构的血缘基础,也使政治关系伦理化,伦理关系政治化。王国维指出,宗法制度的要害,在于其“皆周之所以纲纪天下。其旨则在纳上下于道德,而合天子、诸侯、卿、大夫、士、庶民以成一道德之团体。”(注:王国维:《殷周制度论》,《王国维学术经典集(下册)》,江西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第128页。)这种文化强调血缘亲情,重视道德治理,崇尚礼乐教化,追求社会和谐。
周公认为,为政之道应以“明德”为本,慎用刑罚,强调为政者不可不“敬徳”。鉴于夏桀、殷纣因滥用刑罚,实行残暴统治,“惟不敬厥德,乃早坠厥命”的教训,他认为周人必须“以德配天”、“敬德保民”,方能“祈天永命”,因为“天矜于民,民之所欲,天必从之”,“天视自我民视,天听自我民听”(注:《尚书•泰誓》)。即上天也有爱民保民之心,怜悯民众之疾苦,故而上天的看法听闻都来自人民。这就把天命与民意、天道与人道巧妙地统一起来了。这种观点较之商代以“天命”主宰一切的思想,是一种进步。这种思想理念,成为周人克商兴周的思想武器和构建和谐社会的理论依据。
春秋以降,井田制趋于衰落,战国时授田制度和军功爵制度普遍推行,宗法制因而受到生产关系和政治变动的冲击,社会结构由旧趋新。尽管这样,但宗族组织并没有消亡,尤其是在东方鲁国等国家。孔子见鲁哀公时主张“修其宗庙,岁时以敬祭祀,以序宗族。”(注:《礼记•哀公问第二十七》)这说明宗族和宗庙仍旧是鲁国君主凝聚民众意志的基本手段。李学勤说,东周时期“礼制的规定遭到冲击,出现了一定变化,列国的制度也并不尽一致,不过决不能认为等级的阶梯已经彻底摧毁了。”(注:李学勤:《东周与秦代文明》,文物出版社,1984年版,第206页。)直到战国后期,尽管什伍组织几经普及,但宗族组织却依然存在,并没有因此而消失。所以正如陈来所指出,“春秋后期以降,政治领域的宗法关系已经解体,但社会层面的宗法关系依然存在,宗法社会养育的文明气质和文化精神被复制下来。”(注:陈来:《古代思想文化的世界》,三联书店2002年版,第4页。)
血缘伦理是中国文明的突出特点。传说炎帝、黄帝为代表的部族就是以血缘关系为基础的氏族联盟。后世以至现代大多数中国人都以炎黄子孙自称,这本身就是血缘认同的表现。重视寻根问祖和祭祖,是中国人千百年来不变的信仰和情结。美国华裔考古学家张光直认为,中国古代(夏、商、周)历史发展和希腊、罗马走的是完全不同的道路,一个叫做破裂,一个叫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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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延。也就是说从原始社会到文明社会,希腊、罗马把原始社会的基本社会组织完全瓦解建立新的社会;而中国是在原有原始社会氏族制度基础上建立文明社会。(注:转引自李学勤《理论与历史学的创新》一文,见《宝鸡文理学院学报》2007年第1期,第39页。)作为西方文明源头的古希腊,从原始社会向奴隶社会迈进时,一开始就打破了氏族血缘集团的统治,而以地域性的国家代替了血缘民族,以政治性的国家法治代替了家庭式的血缘伦理统治。在古希腊社会公民才是国家的单元。而中国则是由不同家庭、家族、村落的扩展,组成一国,所以家庭才是国家的单元。血缘关系使个体在家族中具有天然的长幼之序,这在中国社会几千年的宗法制度中被固定为上下尊卑的等级秩序。
二、西周血缘伦理对儒家伦理和封建社会的影响
从地域文化的角度来看,炎黄文化、周秦文化与齐鲁文化、儒家文化一直存在着很深的渊源关系。正如
李明杰先生所指出的“齐文化是西方炎帝文化与东夷土著文化相融合的结晶。齐文化较多地保留了姜炎文化及东夷先进的土著文化的特征,而齐国和齐文化的缔造者正是炎帝后裔姜太公吕尚。山东另一大诸侯国鲁国,虽源自黄帝族系,但封国本处乃炎族方域,以鲁国为代表的鲁文化(即儒家文化)是中国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姜炎文化亦存不可割舍的渊源。”(注:李明杰:《炎帝族东迁及山东古代姜姓集团——兼论姜炎文化与齐鲁文化的渊源关系》,载《炎帝、姜炎文化与和谐社会》一书,三秦出版社2007年8月版,第228页。)王健教授也指出:“一般认为,儒家伦理文化的根源来自于三代尤其是周文化传统。东方地域有着深厚的周文化基础,这可以追溯到周初的周公封鲁。在这个背景下,齐鲁地域以大量接受、保存周文化精髓而成为东周时期正统文化之渊薮。在承续周文化并融合本土文化的基础上,汲纳时代精华,春秋时期东部地域孕育了儒家学派,并逐渐播散到各地,塑成中原华夏文化的核心层结构。”(注:王健:《儒家伦理与东方政治探微》,载《炎帝、姜炎文化与和谐社会》一书,三秦出版社,2007年8月出版,第327页。)
春秋战国时期“礼崩乐坏”,基于宗法血缘基础上的贵族世袭官职制度受到新兴地主阶级的挑战,周王室与各诸侯国之间的宗法伦理关系被破坏。为了改变礼崩乐坏局面以恢复社会的伦理秩序,儒家伦理的创始人继承了炎黄时代和夏商周氏族、宗法和血缘伦理的基本精神,结合东方地域文化的实际,提出了以血缘关系为基础,以“仁”为内容,以“礼”为形式的伦理思想体系。
儒家所阐扬的伦理范畴,都来自君臣、父子、夫妻、兄弟、朋友这“五伦”,其中君臣是父子的扩大,移孝作忠;朋友是兄弟的变种,称兄道弟即是朋友。因此五常如果再往核心压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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则只有父子、夫妻、兄弟“三伦”了,这最基本的也就是血缘关系,而一切封建道德都是从这里引申出来的。孔子曾说:“《书》云‘孝乎惟孝,友于兄弟,施于有政’是亦为政,奚其为为政?”(注:《论语•为政》)意思是说:对父母的孝,对兄弟的友,这种伦理推广到政治中去,推广到全社会,就能管理好天下,自己就没有必要出来当官从政了。战国中期,孟子说:“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天下可运于掌”,意思是说尊敬孝顺自己家的长辈老人并兼及到其他人家的长辈老人,关怀爱护自己家的子孙并兼及到其他人家的子孙,天下就可以治好了。
春秋战国的巨大变革破坏了原始氏族宗法组织的基础,商鞅变法后封建个体家长制家庭大量分化出来,成为秦汉以后国家的编户齐民和赋役、征丁的主要来源。这种宗法制度本身又是社会的基本政治制度。这就决定了家庭道德状况对政治生活的影响,使“孝”这一家庭伦理道德规则成为政治生活领域中“忠”这一德性的伦理基础,在汉代,孝还被扩展到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并形成了系统的孝道思想。
到了西汉初年,以孝治国还是主要的统治思想,《十三经》中的《孝经》,就是在汉代初年盛行的。汉文帝时,少女缇萦为救犯罪入狱的父亲,不远千里到长安求见汉文帝,愿以己身入奴以赎父罪,文帝赦免了其父之罪,表彰了缇萦的孝道,由此孝道盛行一时。所以当时的皇帝惠帝、文帝、景帝、武帝前都要加一个“孝”字,孝成为最高的道德准则,反映了以孝治天下的特征。汉代以后,忠君观念逐渐超过孝友观念,但作为家族伦理的代表,孝友思想仍作为仅次于忠的第二位伦理道德受到统治者的推崇。
我国封建社会的宗族和宗法组织就是从个体制家庭中繁衍分化发展起来的。在农村贫富分化过程中,“无立锥之地”的农户不得不向致富了的同姓地主租种土地,形成宗法性的依附关系,这是封建社会农村宗族聚居和宗法统治产生的基础。秦汉以后尽管皇帝推行郡县制,并非一姓统治天下,皇帝和地方百官及地主族长没有血缘关系,但宗族作为一种社会势力越发展越大,到魏晋南北朝时期地方宗族拥有了独立的政治、军事、经济力量,成为与皇权相抗和割据独立的因素。当然,那时的宗族、特别是士族势力在保存中国传统文化,抗御少数民族的侵袭,维护一地的治安和生产生活方面也起了积极作用。
唐宋以后,地方宗族势力变小,一般不再拥有军事力量,在职官员一般也不再担任族长,但由于宋明理学鼓吹的忠孝礼仪观念深入人心,宗族组织的普遍和扩大以及祠堂、族规、族谱、族产、族长等宗法统治组织的形成,使宗族的孝友亲亲伦理更加普及和扩大了。“维护皇帝专权的忠和维护家族尊长权力的孝结合起来,皇权保护族权,族权支持皇权,忠孝观念结合,成为统治中国人民最主要的伦理道德。”(注:钱宗范:《中国传统宗族伦理与古代和谐社会的构建》,《广西右江民族师专学报》2005年4期。)
三、血缘伦理在当代社会的影响和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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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周时期形成的宗法制度和血缘伦理观念不仅深入到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而且经过历朝历代统治阶级的提倡、继承、改造和发展,影响了整个封建社会,甚至影响到今天。比如,西周社会所开创的伦理政治的原初范型,不仅化育了传统社会的政治文明,而且,其精髓渗透于民族精神之中,规定了中华文化的发展方向,并化育出一种文明范式。 1.儒家血缘伦理文化对我国行政文化的影响
源自儒家血缘伦理的仁、义、礼、智、信、忠、孝悌、廉、耻等价值观念成为传统行政文化的核心价值体系。由于儒学的显赫地位,这样一套规范体系被放大到全社会,上至君主下至庶民均被纳入到这一体系之中。“正心、诚意、修身”作为入仕的基本前提,也使传统行政文化具有强烈的道德倾向。受儒家思想的影响,传统行政文化在观念和制度层面也产生了一些明显的弊端,如等级制、人治、任人唯亲、重德轻法等,这些弊端对中国的现代化进程产生了不同程度的消极影响。首先,传统礼制思想强化了行政文化中的等级观念。在由礼维系的秩序中,所谓长幼有序,尊卑有等,君臣有别,导致人们缺乏平等意识。实行等级制的后果是下对上的绝对服从和依附型人格的产生。其次,宗法制传统造成传统行政文化中公私不分的流弊。在传统行政文化中,任人唯亲、亲疏有别成为官场的潜规则,在官吏的任用和提拔过程中贤能并非唯一标准,贵贱亲疏有时成为优先考虑的因素。再次,儒家文化还造成了传统行政文化中的人治传统。儒家思想倡导以仁、德治国,明君贤相顺民构成了理想化的三位一体的治世模式,因而一国之安危往往完全系于君主和各级官僚的德行。最后,儒家思想造成了传统行政文化重德轻法的积弊。这使传统行政文化在重德的同时对待法律、法制往往采取轻蔑的态度(注:张继涛:《儒家思想对传统行政文化的影响》,《光明日报》2007年9月14日,第9版。)。 2.儒家血缘伦理文化对我国企业文化的影响
儒家的家庭伦理突出夫妻、长幼、邻里三者关系,以孝为主要内容、以等级为特征,以父系家长权威为中轴,立子立嫡,继祖嗣宗,以确保宗族生命之不绝;严别上下尊卑,亲疏远近,既亲亲又尊尊,以维护家族内部的团结和稳定。受此影响,在我国一些当代企业家也以家族模式管理企业。董事长、厂长、经理被敬若神明,他们往往任人唯亲,独断专行,强调员工对企业的忠诚但缺乏对员工的人格尊重,导致员工主体性泯灭。在这种绝对权威和高压环境中,员工的主动性和创造性很难发挥出来,更难对来自上层尤其是总经理的决策提出异议。这样,一旦他的决策出现失误,企业就会陷入困境。由于这类企业的生存发展对关系网有很强的依赖性,所以,他们必然要积极构建由无数私人关系搭成的网络,如通过联姻、认同宗、老乡、朋友、同学,送子股,当顾问,挂名誉职务,定期或不定期的聚会等各种方式在企业外部大搞血缘、情缘或类血缘关系,和政府、银行、税务等一些部门的官员称兄道弟,来建立个人信用和扩大关系网络。并且,一般倾向于与关系网成员进行交易、融资、合作。企业家日常的商业活动或其他社会活动的一个重要内容就是维持和扩大关系网络。在社交中随时把握着一种亲疏远近的关系原则和内外有别的尺度。但随着企业的发展壮大,如果不从产权上完成向现代企业制度转换,或者在内部进行微调,血缘、亲情就会被放大或固化,从而成为企业发展的制约因素。因为它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企业运行的风险和成本。这种建立在个人关系、个人友谊基础之上的“情”,因为没有制度的根基和保证,显得异常脆弱。一旦个人关系出现裂痕,或老板更替等,企业就可能出现动荡。这是一些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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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家族企业可以做大做强、但又不会走得太远的文化根源。“因此,传统家族企业向现代家族企业转变过程中,重视制度显性契约,正确地对待血缘亲情的隐性关系,应是现代企业伦理模式建设的一个方向。”(注:朱金瑞:《中国企业伦理建设中的血缘亲情模式分析———企业伦理模式研究之三》,《伦理学研究》2005年第4期。)再者,血缘伦理向非血缘伦理的发展,非理性伦理向理性伦理的过渡,人对人的依赖关系向人对物的依赖关系的转变,也是道德进步和人的发展的必然要求。
3.血缘伦理对全面、科学认识道德基础的启发
在道德真理论的意义上,我国大多数马克思主义伦理学研究者认为,道德属于上层建筑和意识形态,是社会经济关系的反映。但是,从西周血缘伦理的产生和历史影响来看,道德的深层根源似乎并不在经济关系方面,而在血缘关系方面。这对我们进一步解放思想,摆脱教条主义影响,形成全面、科学的道德本质观,并且深化对中国国情的了解,促进道德进步和人的发展,都有非常重要的启发性。正如有的学者所指出:“对于中国这样一个自古缺乏宗教传统的民族而言,其伦理的本源预设应该放在何处呢?由于家庭在中国传统社会处于始点与核心地位,而家庭不同于其他组织群体的最大特征是其成员之间的血缘关系。于是,中国伦理就把家庭血缘设定为价值的本源。”(注:赵庆杰,刘曙辉:《伦理的价值本源:宗教还是血缘?》,《道德与文明》2007年第1期。)“在中国文化中,血缘的概念,本身就是一个社会伦理秩序的概念。血缘宗法制度的建立,使得传统伦理具有极强的自组织性。这种自组织性,既表现为社会的人伦秩序的既定性,又表现为个体在社会伦理秩序中的自我定位,同时还表现为这种血缘的伦理秩序,透过伦理的中介,向社会与国家扩充延伸,形成社会的自组织。血缘的人伦设定,不仅使自然伦理自组织,而且还由于这种自然伦理的自组织,社会伦理也具有巨大的自组织功能”(注:樊浩:《人伦坐标与伦理秩序》,《学术研究》1998年第1期。)。以血缘关系为基础的伦理关系和道德观念,带有明显的非理性成份。它为儒家仁爱思想和爱有差等的道德实践提供了可能,也反映了道德体系建构的一种自然主义倾向。
在道德价值论的意义上,血缘关系与作为道德基础的人性、社群、自然和信仰都有联系。在农业社会,血缘关系可能成为整合以人为本、以社会为本、以自然为本和以信仰为本的道德体系的共同基础。西方的传统伦理学主要以宗教信仰为道德基础。中国的传统伦理学主要以人性自然和天地自然的统一,即血缘宗法关系为道德基础。马克思主义伦理学则主要以社会的物质生产方式为道德基础。简言之,道德价值的基础可以是血缘的、也可以是经济的。中国伦理文化偏重于前一种发展路径,西方伦理文化偏重于后一种发展路径。血缘伦理与农业社会相适应,经济伦理与工业社会相适应。现代社会已经日益城市化、科技化、市场化,因此,与之相适应的道德体系的基础也复杂化。在当代中国社会转型和文化多元的背景下,流行着以人性、社会、自然、信仰为基础的四维、四元和四层的道德价值观。我们应该在以人为本的生活实践基础上努力整合各种道德观,以期构建出“四位一体”或“多元一体、和而不同”的和谐道德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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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血缘伦理及其泛化现象对我们认识私德与公德关系的启示
在家国同构的宗法制度下,国是放大了的家,家是缩小了的国。社会成员按照礼制的要求扮演各自的角色,即“父慈,子孝;兄良,弟悌;夫义,妇听;长惠,幼顺;君仁,臣忠”(注:《礼记•礼运》),使儒家所谓的齐家与治国具有某种本质上的一致性。建立在血缘关系基础上的家庭道德本属于私德的范畴,但在中国传统社会被放大或延伸为公德,这就造成了道德领域的公私不分和界线不清。在家国同构和以人治为主的古代社会,把家庭道德社会化、政治化具有必然性,但在讲究民主和法制的近现代社会则会引发情感性的伦理文化与理智性的法制文化的深刻矛盾。
在中国古代,家庭伦理是整个社会伦理体系的基石。家庭关系又是以婚姻关系为基础而产生的。按照传统的民间习俗和信仰,婚姻要经过双方父母同意,男女生辰八字相合,月下老人牵线,良辰吉日成亲,祭祖拜天仪式确认。这样就把确立私人关系的婚姻变成了一件极为神圣的社会举动,把和生物基础十分接近的俗事,变成了好像和天国相通的神迹。神圣的婚礼让两个本不具有血缘关系的个体组成家庭,进入创造血缘共同体的行列,使人自始至终处于神圣的氛围之中。
孝悌是家庭伦理的基石。家庭内部一代一代的延续,生生不息,从远祖到未来,一脉相传,以至无限,在这种无限中达到生命的不朽。中国古人之所以特别强调“不孝有三,无后为大”(注:《孟子•离娄上》),就是因为“无后”将造成血缘延续的中断,使得个体难以达到不朽。尽管实现不朽的方式也比较多,比如“立言”“立功”“立德”,但这“三不朽”对普通老百姓来说是难以实现的,只有社会中的少数人才能实现,因此,它远没有通过血缘的延续实现不朽来得容易,当然也远没有通过血缘的延续实现不朽来得普遍。
氏族制和家庭中的父子兄弟关系,原是人的血缘、婚配和长幼等亲属关系,是人与人之间的自然纽带,他们之间的情感与相互扶持的权利义务关系,也是自然的。孔子把人的真情实感看作是“仁”的主要基础,仁爱首先强调的是对自己的亲人的感情,以及由这种感情思维所影响的关系。爱从亲始的仁爱思想具有自然生发的合理性。没有父母的养育和抚爱,也就没有任何一个人类生命的个体,对父母的爱的情感也就是最为自然的情感。以亲情之爱为原点,向外层层推进延伸为对广大社会成员的仁爱,的确合乎人性自法之自然。
从婚姻伦理、家庭伦理向社会伦理的过渡,也意味着道德基础由血缘关系向经济关系的过渡。实际上,人口的生产和物质资料的生产是人的存在、发展和实践的两个方面。在这个意义上,人和人的生活实践是将分别以人性、社会、自然、信仰为本位的道德观统一起来的基础,也是道德的终极根源。
5.对血缘伦理文化及其影响的简要评价
封建时代的文化创造改变了基于自然天性的人伦,使之成为了宗法人伦。这种宗法人伦的特点,是在讲父慈子孝、兄友弟恭、夫妇和睦之时,虽然并未脱离相互的关心和义务,但着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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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调了子孝于父、弟恭于兄、妻顺从夫的方面。这就在原来自然的人伦关系基础上加入了等级服从的因素,在亲亲之中实现了尊尊,使父子兄弟夫妇关系都变成了上下尊卑、支配顺从的关系。加之在等级制社会里,威权、独尊的君王意识被层层仿效,从诸侯到卿大夫士、从巡抚到县令、从官宦之家到有点钱财的商贾地主,都以高于百姓的身份自居,都力所能及地为自己制造特权,致使中国社会官本位思想盛行,官老爷作风大行其道。他们对高于自己地位的人卑躬屈膝、阿谀逢迎,对地位低于自己的人鄙视愚弄、颐指气使、作威作福。这就使血缘宗法伦理的消极因素得到强化,在民众文化心理层面也阻碍了自由、民主、公正的法制精神的弘扬。这些问题自20世纪初的“五四”新文化运动以来已多有批判。
进入21世纪之初,人文学界又围绕儒家伦理是腐败之源还是德性之端的问题发生了一场论战。有的学者认为,儒学的基本精神是以血亲团体性作为人的一切活动能够成为正当合理的根本原因。基于这一特征,儒家不仅会失去诚实正直的个体品格,而且会失去遵纪守法的社会性公德,结果是仅仅落入徇情枉法和任人唯亲的血亲团体性之中。如孟子论舜的两个案例:舜将犯了杀人罪的父亲“窃负而逃”,也将“至不仁”的弟弟“封于庳”,乃是典型的徇情枉法和任人唯亲。同时,儒家孝道中还主张犯了错误或违法犯罪的“父子互隐”,这也明显有背法律精神。(注:参见胡治洪:《近年来儒家伦理论战述评——腐败之源还是德性之端》,《文史哲》2005年第6期。)这场争论的核心不仅涉及到对整个儒家伦理的评价,也涉及到对血缘伦理的评价问题。
肇始于西周,后被孔孟儒家肯定下来的血缘伦理,主张的是“亲亲而仁民,仁民而爱物”,也就是要求一个人先做到爱其亲人,再推广到爱没有血缘关系的他人,最后达到爱护一切事物,特别是有生命之事物。这种伦理感情能在中国,乃至世界上存在数千年而不衰,自有其中的合理性。因为它顺乎人性之自然,使人人都容易做到,也乐于做到。不仅人能爱其亲,就连动物也具有爱其亲的本能。人类以血缘关系为基础的伦理感情的产生,本身就是一个自然历史过程。可以说,爱其亲是人性中的善端,因为仁爱、博爱都发端于爱其亲。假如一个人连爱其亲也做不到,还能指望他做到仁民爱物吗?他还能有仁爱他人和博爱一切人之情怀吗?显然都是不可能的。爱其亲最初可能是一种自然本能,但它经过自觉的培养教育,就可能扩充为人性中的主导性感情和观念。最终使一个人变得合乎社会的道德要求,使之成为一个有爱心、懂教养、高素质的文明之人。
基于人伦亲情及仁爱感情调整社会关系的伦理道德与基于经济关系及理性规范调整社会关系的法律之间保持一定区别,也是道德能够独立发挥作用的必然要求。至于有人用“父子互隐”和“孟子论舜”的故事来评论整个儒家伦理及其血缘基础,显然有些极端,不足为凭。当然辩证的看,任何事物的利弊都有两面性,血缘伦理在客观上也有利弊两面性。它在封建社会产生了家长制、等级制、男尊女卑、迷信落后等糟粕,今天社会上修祠立宗、重男轻女、任人唯亲的遗风仍在一定程度上存在,应予批判肃清,但血缘伦理中也包含有寻根问祖、尊敬前辈、友善兄弟、爱育后代、推己及人、谦和慈惠、顺应自然等合理因素,它对中华民族几千年长期和平稳定地发展和自立于世界民族之林起过积极作用。今天,我们在建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过程中,将传统血缘伦理中的合理成分改造为尊老爱幼、互助合作、团结凝聚、和谐共处、爱家爱乡、优生优育、保护自然的社会主义新型的亲属关系、人际关系、群体关系、民族关系,以及人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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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的关系的道德准则是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同时也要看到,以血缘关系为基础的伦理关系和道德观念,带有明显的非理性成份。仁爱思想和爱有差等的道德实践,反映了一种自然主义的倾向。儒家以孝为本的道德规范体系,也是在血缘关系的基础上运行的。他们把家庭伦理是作为整个社会伦理体系的基石,而孝悌又是家庭伦理的基石。“五伦”中的父子、夫妇、兄弟关系都属家庭伦理关系,朋友、君臣之间的伦理关系,又是家庭伦理关系的延伸。但是,血缘伦理向非血缘伦理的发展,非理性伦理向理性伦理的过渡,人对人的依赖关系向人对物的依赖关系的转变,标志着道德进步和人的发展,德治与法制的结合,也才是社会进步的表现。
作者单位:宝鸡文理学院 责任编辑:张 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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