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项目索赔管理
1. 索赔的概念及分类
工程索赔是指在工程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一方因非巳方的原因而遭受经济损失或工期延误按照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应由对方承担责任,而向对方提出工期和(或)费用补偿要求的行为。
(1)按索赔的当事人分类。根据索赔的合同当事人不同,可以将工程索赔分为:
1) 承包人与发包人之间的索赔。该类索赔发生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之间,既包括承包人向发包人的索赔,也包括发包人向承包人的索赔。但是在工程实践中,经常发生的索赔事件,大都是承包人向发包人提出的,下面所提及的索赔,如果未作特别说明,即是指此类情形。
2) 总承包人和分包人之间的索赔。在建设工程分包合同履行过程中,索赔事件发生后,无论是发包人的原因还是总承包人的原因所致,分包人都只能向总承包人提出索赔要求,而不能直接向发包人提出。
( 2)按索赔目的和要求分类.根据索赔的目的和要求不同,可以将工程索赔分为工期索赔和费用索赔 。
1) 工期索赔。工期索赔一般是指工程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非因自身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按照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承包人向发包人提出合同工期补偿要求的行为.工期顺延的要求获得批准后,不仅可以免除承包人承担拖期违约赔偿金的责任,而且承包人还有可能因工
期提前获得赶工补偿(或奖励)。
2)费用索赔。费用索赔是指工程承包合同履行中,当事人一方因非己方原因而遭受费用损失,按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应由对方承担责任,而向对方提出增加费用要求的行为 .
(3)按索赔事件的性质分类。根据索赔事件的性质不同,可以将工程索赔分为:
1) 工程延误索赔。因发包人未按合同要求提供施工条件,或因发包人指令工程暂停或不可抗力事件等原因造成工期拖延的,承包人可以向发包人提出索赔;如果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拖延,发包人可以向承包人提出索赔。
2) 加速施工索赔.由于发包人指令承包人加快施工速度,缩短工期,引起承包人的人力、物力、财力的额外开支,承包人提出的索赔。
3) 工程变更索赔。由于发包人指令增加或减少工程量或增加附加工程、修改设计、变更工程顺序等,造成工期延长和(或)费用增加,承包人就此提出索赔。
4) 合同终止的索赔.由于发包人违约或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等原因造成合同非正常终止,承包人因其遭受经济损失而提出索赔.如果由于承包人的原因导致合同非正常终止,或者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发包人可以就此提出索赔。
5) 不可预见的不利条件索赔。承包人在工程施工期间,施工现场遇到一个有经验的承包人通常不能合理预见的不利施工条件或外界障碍,例如地质条件与发包人提供的资料不符,出现不可预见的地下水、地质断层、溶洞、地下障碍物等,承包人可以就因此遭受的损失提出索赔。
6)不可抗力事件的索赔。工程施工期间,因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而遭受损失的一方,可以根据合同中对不可抗力风险分担的约定,向对方当事人提出索赔。
7)其他索赔。如因货币贬值、汇率变化、物价上涨、政策法令变化等原因引起的索赔.
《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年版〉的通用合同条款中,按照引起索赔事件的原因不同,对一方当事人提出的索赔可能给予合理补偿工期、费用和(或)利润的情况,分别做出了相应的规定。其中,引起承包人索赔的事件以及可能得到的合理补偿内容如表5.1。3所示 。
表 5.1. 3《标准施工招标文件》 中承包人的索赔事件及可补偿内容序号1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2021222324252627条款号1.6.11.10.12. 33.4.54. 115.2.45.2.65.4.38. 39.2.611. 311. 411. 612. 212. 4. 213. 1. 313. 5. 313. 6. 214. 1. 316. 218. 4. 218. 6. 219.2.319. 4迟延提供图纸施工中发现文物、古迹迟延提供施工场地监理人指令延迟或错误施工中遇到不利物质条件提前向承包人提供材料、工程设备发包人提供材料、工程设备不合格或迟延提供或变更交货 地点发包人更换其提供的不合格材料、工程设备承包人依据发包人提供的错误资料导致测量放线错误因发包人原因造成承包人人员工伤事故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导致工期延误承包人提前竣工发包人暂停施工造成工期延误工程暂停后因发包人原因无法按时复工因发包人原因导致承包人工程返工监理人对已经覆盖的隐蔽工程要求重新检查且检查结果合格因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造成工程不合格承包人应监理人要求对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重新检验且检验结果合格基准日后法律的变化发包人在工程竣工前提前占用工程因发包人的原因导致工程试运行失败工程移交后因发包人原因出现新的缺陷或损坏的修复工程移交后因发包人原因出现的缺陷修复后的试验和试运行✔✔✔✔✔✔✔✔✔✔✔✔✔✔✔✔✔✔✔✔✔✔✔✔✔✔✔✔✔✔✔✔✔✔✔✔✔✔索 赔 事 件可补偿内容工期费用利润✔✔✔✔✔✔✔✔✔✔✔✔✔✔✔✔✔✔✔✔✔21.3.1(4)因不可抗力停工期间应监理人要求照管 、清理 、修复工程21.3.1(4)因不可抗力造成工期延误22.2.2因发包人违约导致承包人暂停施工 2。 索赔的依据和前提条件
(1)索赔的依据。提出索赔和处理索赔都要依据下列文件或凭证:
1)工程施工合同文件。工程施工合同是工程索赔中最关键和最主要的依据,工程施工期间,发承包双方关于工程的拾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也是索赔的重要依据。
2)国家法律、法规。国家制定的相关法律、行政法规,是工程索赔的法律依据。工程项目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规或地方政府规章,也可以作为工程索赔的依据,但应当在施工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为工程合同的适用法律。
3)国家、部门和地方有关的标准、规范和定额。对于工程建设的强制性标准,是合同双方必须严格执行的;对于非强制性标准,必须在合同中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才能作为索赔的依据 。
4)工程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与索赔事件有关的各种凭证.这是承包人因索赔事件所遭受费用或工期损失的事实依据,它反映了工程的计划情况和实际情况 。
(2)索赔成立的条件。承包人工程索赔成立的基本条件包括:
1) 索赔事件已造成了承包人直接经济损失或工期延误;
2)造成费用增加或工期延误的索赔事件是因非承包人的原因发生的;
3)承包人已经按照工程施工合同规定的期限和程序提交了索赔意向通知、索赔报告及相关证明材料。
3. 工程索赔处理程序
(1)施工承包单位的索赔程序。根据九部委发布的《标准施工招标文件》,施工承包单
位认为有权得到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应按以下程序向建设单位提出索赔:
1) 施工承包单位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并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施工承包单位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追加付款和(或) 延长工期的权利.
2)施工承包单位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向监理人正式递交索赔通知书。索赔通知书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3)索赔事件具有连续影响的,施工承包单位应按合理时间间隔继续递交延续索赔通知,说明连续影响的实际情况和记录,列出累计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工期延长天数。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的28天内,施工承包单位应向监理人递交最终索赔通知书,说明最终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 2)监理人处理索赔的程序。监理人收到施工承包单位提交的索赔通知书后,应按以下程序进行处理:
1) 监理人收到施工承包单位提交的索赔通知书后,应及时审查索赔通知书的内容、查验施工承包单位的记录和证明材料,必要时监理人可要求施工承包单位提交全部原始记录副本。
2)监理人应商定或确定追加的付款和(或)延长的工期,并在收到上述索赔通知书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42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答复施工承包单位。
3)施工承包单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建设单位应在做出索赔处理结果答复后28天内完成赔付。施工承包单位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合同中争议解决条款的约定处理.
(3)施工承包单位提出索赔的期限。施工承包单位接受竣工付款证书后,应被认为已无权再提出在合同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施工承包单位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中,只限于提出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发生的索赔.提出索赔的期限自接受最终结清证书时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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