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市物价局工字(97)032号文件规定,为了进一步规范垃圾 清运代运费收取,使该项收费操作更加规范,做到行为规范,运转协 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特制定如下垃圾代运费收费规定: 一、垃圾清运代运费收费范围和对象:
凡是我市城区范围骨的经营性服务性行业、企事业单位、大中专 院校,都属生活垃圾清运自运对象。由于各种原因不愿自运或不具备 自运能力的单位,要求各区垃圾清运公司代运生活垃圾的,则实行垃 圾清运有偿代运。
垃圾有偿代运费(以下简称代运费)是指从垃圾产生地或垃圾堆 放地至垃圾站,以及从垃圾站至垃圾处理场这两段的运输费用和人力 装卸费的总和。
二、垃圾清运代运费的收费原则:
垃圾代运费采取自愿委托的原则,有条件的应当鼓励自运到市政 府指定的垃圾处理场处置。
凡委托垃圾代运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与代运方签订委托合同, 缴纳代运费,代运方则按照委托合同的要求清运垃圾。 三、垃圾清运代运费收费标准:
按市物价局洪价工字(97)第032号文件规定的价格收取。即: 代运费:每吨公里1.20元 装卸力资费:每吨10.00元
收费单位必须严格按照以上收费标准和范围按垃圾的实际产出量 和运距计算收费。
1、垃圾产生地至垃圾中转站的运距由垃圾产生者与各环卫所双方 协商而定。
2、垃圾中转站至麦园垃圾处理场的运距往返明确为:东湖区(最
近站)36-45公里(最远站),西湖区(最近站)45-52公里(最远站), 青云谱区(最近站)50-57公里(最远站),青山湖区(最近站)55-65 公里(最远站)。
四、组织领导:各有关区城管局分管局长为垃圾清运代运费收费 第一责任人,市城管局实行监督。
五、垃圾代运费收费单位:各区垃圾清运公司和各街道(乡镇) 环卫所分别为该项服务收费的收取单位。
1、从垃圾产生地至垃圾中转站地代运费由各有关区街道(乡镇) 环卫所收费;
2、从垃圾中转站至麦园垃圾处理场代运费由各有关区垃圾清运公 司收费。
3、有条件的垃圾清运公司也可以与辖区环卫所共同收取。 在收费时,收费人员应主动出示统一印制的收费证件和收费依据, 并发给由市城管局统一印制的收费通知单。缴费后,应开具行政事业 收费发票,及时结清款项。
垃圾代运费原则上按年度收取,亦可每半年收取一次。缴费时间 为当年第一个月,每年10月份前必须结清余款。 六、垃圾清运收费减免审批制
垃圾代运收费属有偿服务性收费,必须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既不能超标准收费,同时不能随意降低标准收费。凡被收取垃圾代运 费5000元/年的单位须上报市城管局备案。上报时间为收到缴费后的
次月造册上报。
凡要求减免或缓缴垃圾清运代运费的单位,必须向辖区垃圾清运 公司提出书面申请,阐明减免或缓缴的理由和额度,各区垃圾清运公 司在收到申请材料,经调查核实后,严格按以下程序,实行集体审批。 减免或缓缴费用额度在500元以内由区垃圾清运公司审批;报区 城市管理局备案;
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区城市管理局审批;
3000元以上,区城管局审批,报市城市管理局环卫处备案; 申请减免或缓缴的,一年只能申请办理一次。申报时间应在收费 前一个月,或前一年的最后一个月。
七、对违反《南昌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有关规定, 并发生《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六款列举的应进行处罚的行为的,将按 有关罚例进行处罚。 八、垃圾代运费的管理使用
收取垃圾产生地至中转站的代运费用,由区城管局会同各环卫所
调配使用;收取中转站至垃圾处理场的代运费,90%区局掌握使用,10%上交市城管局根据全市环卫运作状况,年终时进行综合调剂使用。
九、各垃圾清运公司在收取垃圾代运费时,要遵纪守法,廉洁奉 公,认真履行职责,不徇私舞弊,不以权谋私。对擅自提高收费标准, 增加收费项目和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 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十、市城管局对各区收费情况,将不定期的予以检查。 十一、全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办法出台后,凡与垃圾处理费 征收办法有矛盾的以征收办法之规定为准。
十二、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行,以前有关垃圾代运费收取管理 规定与本管理办法相矛盾的,以本办法为准。 二00三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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