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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安全生产管理规程-保证安全的组织措施-动火工作票制度

2023-10-15 来源:世旅网
电力安全生产管理规程-保证安全的组织措施-动火工作票制度

动火工作票制度

1 在防火重点部位或场所以及禁止明火区动火作业,应填用动火工作票,办理动火工作票应在履行检修工作票(主票)手续之后或同时进行。其方式有下列两种:

1.1 填用一级动火工作票(见附录10)。 1.2 填用二级动火工作票(见附录11)。

本规程所指动火作业,系指在禁火区进行焊接与切割作业及在易燃易爆场所使用喷灯、电钻、砂轮等进行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灼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

2 各单位应根据动火等级划分一级动火区和二级动火区。 2.1 一级动火区是指火灾危险性很大,发生火灾时后果严重的防火重点部位。至少应包括:

1)油区及油库围墙内;油码头引桥岸端以内;输油、燃油系统及与油系统相连接的管道,以及废油储放区;汽轮机油系统;

2)氢气系统及制氢站围墙内;

3)燃气调压站、门站、前置模块、处理及输气管道系统、液化气站;

4)易燃、易爆危险品仓库及汽油站内;船舶燃油仓、轮机油仓;储存过可燃气体、易燃液体的容器及与此连接的系统和辅助设备;

5)变压器、蓄电池室、电缆间、电缆沟、电缆隧道、电缆竖井及电缆支架上有可能引燃电缆的动火作业区域;

6)锅炉制粉系统,包括锅炉的粉仓内、粉仓上方明火作业有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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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造成粉尘爆炸的、绞龙、细粉分离器等区域;

7)脱硫系统吸收塔等; 8)氨区及液氨设备系统。

2.2 二级动火区是指一级动火区以外的所有防火重点部位及禁止明火区。至少应包括:

1)油管道支架及其支架上的其它管道;

2)燃气、氢系统管道及氢冷发电机上、下需要办理一级动火票以外、周围30m以内的区域;

3)有可能造成火花飞溅落至易燃易爆物体(包括电缆)附近的动火区域;

4)控制室、调度室、档案室、计算机室、通讯机房及各种电子间;

5)船舶轮机舱。

3 在一级动火区动火作业,应填用一级动火工作票。在二级动火区作业,应填用二级动火工作票。

4 各单位应制定需要执行一级和二级动火工作票的工作项目清单,并经本单位主管生产的领导(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

5 动火工作票是检修工作票(主票)的附属票,不得代替检修工作票(主票)或设备停、复役手续,不得单独使用。 6 动火工作票的填写与签发:

6.1 动火工作票由动火工作票签发人或动火工作票签发人指派的动火工作负责人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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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动火工作票应用钢笔或签字笔填写与签发,内容应正确、填写应清楚,不得任意涂改。如有个别错、漏字需要修改时应字迹清楚,并在修改处签名或盖章。

6.3 利用工作票管理系统办理动火工作票时,应正确填写,不能任意修改,动火工作票应具有自动过号功能,并符合相关安全工作规定。 6.4 一级动火工作票至少一式三份,二级动火工作票一式三份,动火工作负责人、运行许可人、动火执行人各执一份。所有动火工作票随检修工作票一同保存。一级动火工作票应有一份保存在本单位负有动火安全管理职责的部门(安全监督部门或消防管理部门)。 6.5 一级动火工作票由申请动火部门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签发,本单位安监部门负责人、消防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核,本单位主管生产领导(总工程师)批准,必要时还应报当地公安消防部门批准。

二级动火工作票由申请动火班组班长或班组技术员签发,本单位安监人员、消防管理人员审核,动火部门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批准。 6.6 动火工作票签发人不得兼任该项工作的工作负责人。动火工作票由动火工作负责人填写。动火工作票的审批人、消防监护人不得签发动火工作票。

6.7 外协单位在生产现场动火时,应由本单位具备资格人员按动火等级履行动火工作票审查手续,并派本单位安监、消防及设备管辖人员现场监督;外协单位动火工作负责人及动火执行人应符合相应条件并经过考试、审核合格。 7 动火工作票的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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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动火工作票提前办理。一级动火工作票的有效期为24h,二级动火工作票的有效期为72h。动火作业超过有效期限,应重新办理动火工作票。

8 动火工作票所列人员的基本条件:

8.1 一、二级动火工作票的签发人、审批人、运行许可人、动火工作负责人应每年进行一次考试,考试合格后,经单位主管生产的领导(总工程师)批准并书面公布。未经考试合格并书面公布的上述人员不得办理相应等级的动火工作票;

8.2 从事焊接、气割作业的动火执行人应具备政府有关部门颁发的合格证,其他动火执行人应具备必要的作业技能。动火执行人应具备有关部门颁发的合格证。

9 动火工作票所列人员的安全责任; 9.1 各级审批人员及签发人的责任:

1.审查工作的必要性; 2.审查动火条件是否具备; 3.审查工作是否安全;

4.审查工作票上所填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 9.2 运行许可人的责任:

1.审查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是否符合现场条件; 2.审查动火设备与运行设备是否确已隔绝; 3.向工作负责人交待运行所做的安全措施是否完善。 9.3 动火工作负责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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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办理动火工作票开工和终结; 2.正确安全地组织动火作业;

3.落实检修应做的安全措施并使其完善;

4.向有关人员布置动火作业,交待防火安全措施,并进行安全教育;

5.始终监督现场动火作业;

6.动火工作间断、转移、终结时检查现场无残留火种。 9.4 消防监护人的责任:

1.在动火现场配备必要的、足够的消防设施; 2.检查现场消防安全措施是否完善和正确;

3.测定或指定专人测定动火部位或现场的可燃性气体和易燃液体的可燃蒸气含量、粉尘浓度符合安全要求;

4.始终监视现场动火作业的动态,及时制止违章动火行为,发现失火及时扑救;

5.动火间断、转移、终结时检查现场无残留火种。 9.5 动火执行人的责任:

1.动火前必须收到经审核批准且允许动火的动火工作票; 2.按防火安全要求做好安全措施;

3.全面了解动火工作任务和要求,并在规定的范围内执行动火; 4.及时清除动火区域周围易燃易爆物品或采取可靠的隔绝措施; 5.动火工作间断、转移、终结时清理并检查现场无残留火种。 9.6 动火工作票所列各级人员在发现安全措施不完善、不正确,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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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动火过程中发现有危险或违反有关规定时,均有责任立即停止动火作业,并报告有关部门和领导。 10 动火作业安全防火要求:

10.1 有条件拆下的构件,如油管、阀门等应拆下来移至安全场所。 10.2 可以采用不动火的方法代替而同样能够达到效果时,尽量采用替代的方法处理。

10.3 尽可能地把动火时间和范围压缩到最低限度。

10.4 凡盛有或盛过易燃易爆等化学危险物品的容器、设备、管道等生产、储存装置,在动火作业前应将其与生产系统彻底隔离,并进行清洗置换,经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作业。

10.5 高空进行动火作业,其下部地面如有可燃物、孔洞、阴井、地沟等,应检查分析,并采取措施,以防火花溅落引起火灾、爆炸事故。 10.6 在地面进行动火作业,周围有可燃物,应采取防火措施。动火点附近如有阴井、地沟、水封等应进行检查、分析,并根据现场的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

10.7 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护,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他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配备足够适用的消防器材。

10.8 动火作业现场的通排风要良好,以保证泄漏的气体能顺畅排走。 10.9 动火作业间断或终结后,应清理现场,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10.10 下列情况严禁动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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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油船、油车停靠的区域; 2)压力容器或管道未泄压前;

3)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容器未清理干净前; 4)风力达5级以上的露天作业; 5)喷漆现场;

6)遇有火险异常情况未查明原因和消除前。 11 动火的现场监护:

11.1 一、二级动火作业在首次动火时,各级审批人和动火工作票签发人均应到现场检查防火安全措施是否完备,可燃气体、易燃液体的可燃蒸气含量或粉尘浓度是否合格,并在监护下作明火试验,确无问题后方可动火作业;

11.2 一级动火时,动火部门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消防监护人、单位安监人员应始终在现场监护;

11.3 二级动火时,动火部门应指定安全、技术管理人员,和消防监护人始终在现场监护;

11.4 一、二级动火工作在动火工作间断、重新动火前必须重新检查防火安全措施,并测定可燃气体、易燃液体的可燃蒸气含量或粉尘浓度,合格后方可重新动火。

11.5 一级动火工作的过程中,应每隔15 min测定一次现场可燃气体、易燃液体的可燃蒸气含量或粉尘浓度是否合格,当发现不合格或异常升高时应立即停止动火,在未查明原因或排除险情前不得重新动火。 12 动火工作完毕后,动火执行人、消防监护人、动火工作负责人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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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行许可人应检查现场有无残留火种,是否清洁等。确认无问题后,在动火工作票上填明动火工作结束时间,经四方签名后,盖上“已终结”印章,动火工作方告终结。 13 动火工作票应保存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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