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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补充规定

2020-07-16 来源:世旅网
《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补充规定

长沙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补充规定》的通知 长政发〔2012〕3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现将《〈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补充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二月六日

《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补充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统一规划许可标准,增强《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操作性,根据国家和省市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对《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以下称《技术规定》)作出如下补充。

第一条 城市建设应按规划成片实施,一般应以街坊为单位,以规划道路为界限,规划蓝线原则上应划至用地周边规划道路中心线。无单独建设条件或规划部门认为不适合单独建设的,必须按规划要求与周边用地整合。

第二条 同一建设项目,相毗邻的两个或多个地块(控规)规划指标,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可在建设基地范围内总量平衡,但不同建筑性质的容量指标不得相互转换。商住用地其住宅建筑面积原则上不得突破规划设计条件对应的上限值,在不突破规定的总建筑面积容量的前提下可浮动1%。控规中的规划指标可按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规划设计总图备

案。规划修改项目原则上应根据控规地块容积率由低至高安排建设时序先行建设容积率低的地块。 第三条 与居住建筑平面形式相似的公寓,用地性质是居住的为酒店式公寓,用地性质是商业的为公寓式办公或酒店式办公。 第四条 非居住建筑(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以及幼儿园、托儿所生活用房和大学、中学、小学的教学楼除外)位于居住建筑北向时,其建筑间距按该非居住建筑在居住建筑南向同型布置的建筑间距控制,其间距最小值为低层不小于6米、多层不小于9米,同时须满足消防和各专业规范要求。 第五条 高层建筑位于南侧,与相邻居住建筑为非平行布置时,间距按下表控制: 间 间距 类区 距 方 位 a≤30° 300< a <60° a≥60° Ⅰ类地区 Ⅱ类地区 Ⅲ类地区 按平行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 0.7S 0.6S 0.8S 0.7S 0.9S 0.8S 注:1、表中“S”为南北向布置时的标准间距值; 2、表中“a”为相邻建筑的夹角; 3、表中“间距”为建筑正南北向重叠部分的平均间距; 4、当a≤30°时,正南北向最近点间距在Ⅰ、Ⅱ、Ⅲ类地区分别不得小于21米、24米、27米。 当300< a <60°时,正南北向最近点间距在Ⅰ、Ⅱ、Ⅲ类地区分别不得小于18米、21米、24米。 当a≥60°时,正南北向最近点间距在Ⅰ、Ⅱ、Ⅲ类地区分别不得小于15米、18米、21米。

第六条 高层建筑的建筑主朝向临规划道路红线(不含绿线)主体直接落地,退让规划道路的距离可按《技术规定》相关要求减少2米。临路幅宽度26米及以上规划道路布置的多层、低层商业建筑,退让规划道路的距离不得小于9米。

第七条 因项目用地形状不规则、涉及社会稳定和公共利益等原因,确实难以满足《技术规定》的要求,但满足国家相关规范规定的,其设计方案经专家评审会通过,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公示且无异议后,报市政府审定。

第八条 建筑内设置的各类型公共开放空间,不另奖励可建建筑面积。

第九条 居住及商住用地内商业建筑原则上应相对集中独立设置。居住用地内住宅建筑底层原则上不设置商业。确需配套的商业无独立设置条件须在临城市道路住宅建筑底层配设的,不应超出主体建筑最外围轮廓线。

第十条 商住用地内临路幅宽度26米(含26米)以上城市道路设置的商业建筑总长度不应超过其用地临城市道路边线总长度的30%;临路幅宽度26米以下城市道路设置的商业建筑总长度不应超过用地临城市道路边线总长度的50%。主体建筑长度大于上述规定时,商业建筑不得超出主体建筑正投影范围。当临街商业退让城市道路边线或绿化带边线≥20米时,该部分临街商业可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第十一条 临路幅宽度12米(含12米)以上城市道路的商业建筑应设置宽度不小于2.4米的骑楼(临城市道路已设置集中的人流出入口的大型商业建筑除外),且应配建为其服务的相对独立的停车场(库)。骑楼部分不计算建筑面积及容积率。

第十二条 居住建筑阳台及套内花园、飘窗等按正投影面积的1/2计算建筑面积,其计容面积不应超过套内计容建筑面积的10%。超过10%的,超过部分按正投影面积计算。套内计容建筑面积为入户门内所包含的各部分建筑面积之和。

第十三条 建筑报建图审查通过后,在项目面积复核时发现容积率超出规定值1%以下的,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组织审查并报市政府审定。

第十四条 高层住宅设置电梯应满足如下要求:

(一)12层(含12层)以上(不包括11层复式住宅)独立单元的住宅电梯设置不得少于两台;

(二)每单元户数超过60户时,其电梯设置不得少于2台,且每台电梯的服务户数不宜超过75户;套内面积50平方米/户以下的小户型,户数按75%折算配置电梯数量。

第十五条 新建的非套型住宅不考虑相邻建筑对其产生的日照影响。

第十六条 新建的高层建筑原则上不得对相邻现有及拟建住宅的日照产生影响。对邻近地块拟建住宅是否有影响,按退让对等原则做日照分析确定。

第十七条 建筑底层的共享架空开放空间的层高,多层不应小于3.0米,高层不应小于4.0米,架空开放部分不计算建筑面积及容积率。建筑楼层部分设置的共享空中花园,应靠外墙设置,架空高度不得小于三个标准层高,且应与公共交通空间直接连通,开敞的共享空中花园按正投影面积的1/2计算建筑面积,封闭的共享空中花园按正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第十八条 重要地段及临路幅宽度26米以上城市道路的居住建筑,阳台设计应尽可能规整并按内凹阳台设计,临街面阳台应封闭;外形设计宜采用公建外立面造型的处理手法。

第十九条 独立外挑的空调外机搁板宽度不得大于0.9米,累计长度不得超过该户面宽的1/3。

第二十条 建筑色彩应符合《长沙市城市色彩规划》及相关规定要求,整体风格应与周边建筑、环境相协调。户外广告应符合长沙市户外广告详细规划及有关规定要求,并按《长沙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要求另行报审。

第二十一条 项目配建停车场(库)应遵循合理布置、方便使用的原则。基地内的道路系统应充分考虑人车分流的可行性,尽可能分开设置自成系统。项目配建的地下车库停车位不得低于规定配设停车位总量的80%。建筑间距Ⅱ类地区内项目应配建的地下停车位不再折减计算。

第二十二条 幼儿园及小学按1个/班、中学按1.5个/班的标准配设机动车停车位,并应在适当位置设置临时停车位。

第二十三条 50米及以下高层建筑面宽原则不得超过70米,50米以上高层建筑面宽原则不得超过60米。特殊情况需超出以上控制要求的,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结合方案审查后报市政府审定。

第二十四条 新建居住项目,社区没有办公用房或所在社区办公用房面积未达标的,须按标准配建社区办公用房。社区办公用房配建标准为:建筑间距Ⅰ类地区建筑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建筑间距Ⅱ类地区建筑面积不少于500平方米,原则上应有独立对外的出入口。由开发商按规定提供的社区办公用房,计算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

第二十五条 项目绿化和景观建设应严格按审定的总图及批准的建筑景观环境设计实施。其修改必须报原审批机关同意。绿化和景观的验收由相应主管部门负责。

第二十六条 本补充规定自2012年3月6日起施行。此前已取得“一书两证”、已审定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规划设计总图并在其有效期内的建设工程仍按原审批的内容执行。已颁布施行的文件内容与本补充规定不符的按本补充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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